上海浦东,男子订婚时收到97万元礼金。订婚三天后,男子与还在留学的妻子登记结婚。

重瓦下庆 2025-01-23 19:23:13

上海浦东,男子订婚时收到97万元礼金。订婚三天后,男子与还在留学的妻子登记结婚。可刚参加工作不久,妻子就要求离婚。妻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因在国外与他人生子被以重婚罪判刑。男子调解离婚后,以前妻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97万元时,法院却认为不是夫妻财产、即便前妻存在过错也并不导致其少分。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唐先生是个商人,因经常承接葛先生公司的工程项目,与其相熟。

得知葛先生有个出国留学的侄女后,唐先生将自己的儿子唐某介绍给葛先生认识。

葛先生见到唐某本人后,甚是满意并安排其正好回国探亲的侄女葛某与唐某见面。

二人见面十几天后,在唐某安徽老家摆酒订婚。

摆酒时因双方家庭条件都很好、亲戚朋友出手也很大方,婚宴上共计收到97万元礼金,其中女方亲戚朋友随礼为30万元。

订婚三天后,二人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三天后,葛某又出国继续留学。

9个月后,唐某、葛某都毕业参加工作。但因工作原因,二人长期分居两地。

可才参加工作几个月,葛某就因认识男子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

因唐某不同意且葛某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准予离婚。葛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期间、在还没有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张某一起出国并生了一个儿子。

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葛某因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葛某被判刑后,唐某决定不再挽留,同意由法院调解,并与葛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二人协议离婚后,唐某要求前妻葛某返还订婚宴上收到的礼金共计97万元。

但葛某表示钱已经给了母亲,与其无关。

唐某向前岳母丁某索要时,丁某却又以各种理由推脱。多次索要无果后,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与葛某订婚时收到的礼金共计97万元。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为了证明其主张,唐某向法院提交了由收礼人、记账人共同签名确认的账单。账单显示,订婚宴上共收男方亲戚朋友随礼67万元、女方亲戚朋友共计随礼30万元。

但丁某在庭审时,不承认收过这笔钱。

一审法院认为:

结合本案礼簿内容,金额,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唐某所述97万元为礼金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其次,唐某、葛某订婚三天后,登记结婚,故,在婚宴上收取的97万元系各方亲朋好友对其的赠与,应属双方共同共有。

最后,鉴于葛某与唐某已经离婚,涉案97万元款项二人离婚时尚未进行处理,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者另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的意思是,这笔钱是唐某与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当时钱也是存到葛某银行卡的,唐某应当是去找葛某要。

一审宣判后,丁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维持原判。

拿到生效判决书后,唐某又将葛某告上法庭,并以葛某犯重婚罪存在过错应当少分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分得97万的80%。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葛某认为:

第一,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已经处理完毕。

第二,订婚的礼金是双方父母各自保管的,唐某所述礼金由其代为保管并非事实;

第三,案涉银行卡存入的97万元是葛某父亲给其的嫁妆,并非所谓的礼金。

第四,其留学期间己经将钱花完了。

法院认为:

生效判决书已经认定订婚宴上收到97万元礼金并存入葛某银行卡,故对葛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即该款项系二人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唐某主张葛某系婚姻过错方故其应当多分案涉款项,但是,本案款项并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的意思是,订婚时二人还没有登记结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葛某婚后的过错行为并不能导致其少分该款项。

综上,法院判定葛某、唐某平分共同所有的97万元。即每人可分得48.5万元。

0 阅读:27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