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想要辆车,这过分吗?”北京,一男子花费18.8万元彩礼娶40岁女友,没想到女友在收钱后,还要求男子给她买台车,否则就不嫁。不料,女友的如意算盘最终落空,男子觉得女友贪得无厌,便索性悔婚,还让她退回彩礼,女友在拒退38000元定亲及三金后,男子便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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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的张婷坐在被告席上,边擦眼泪边说道:“我这是造了什么孽,四十岁才等来结婚的希望,现在却被退婚,我到底做错了什么!”
一直以来,婚姻大事就像一块沉甸甸的石头压在她和家人的心头上,她本人也被催婚的压力压得喘不过气。
直到经人介绍,她结识了男子陈宇,两人初次见面,彼此都留下了不错的印象。
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感情越来越好。 很快,谈婚论嫁被提上日程。经双方家庭围坐在一起商讨后,彩礼定在了188000元。
不久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陈宇家如约定送上了188000元彩礼,还额外给了女方18000元定亲钱。
按照当地习俗,陈宇还精心挑选了三金送给张婷,价值20700元。 然而,一次闲聊时,张婷看着路上穿梭的车辆,心中突然冒出一个想法。她略带羞涩又满怀期待地对陈宇说:“亲爱的,你看现在出门没辆车多不方便啊。咱们结婚了,怎么也得有辆车,这样出行方便,而且我也能有点面子。” 陈宇听后,脸上露出了为难的神色。他耐心地解释道:“咱们订婚之前不是都商量好了嘛,彩礼也给了,家里这段时间出了不少钱,现在实在拿不出钱买车了。”
可张婷却异常坚持,甚至放出狠话:“不买车的话,我就不和你登记结婚。” 这句话像是一根导火索,瞬间点燃了陈宇心中的怒火。他觉得张婷的要求太过分,这种做法像是在要挟自己。两人为此大吵了一架,不欢而散。 然而,让张婷做梦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陈宇就提出了退婚,并要求她退还彩礼、定亲钱和三金钱。
张婷如遭雷击,她怎么也想不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个地步。她原本以为陈宇会妥协,满足自己的要求,可没想到对方居然直接放弃了自己。 张婷一家慌了神,赶忙找来中间人,希望能从中调解,弄清楚男方的真实想法。
中间人从男方家回来后,带来了让张婷更加难过的消息:“男方说,你长得不算出众,自身条件也一般,还不懂得体谅人。” 张婷又气又恼,也不打算再挽留。面对陈宇的退婚要求,她只愿意退还188000元彩礼。
她觉得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是男方单方面悔婚,那18000元定亲钱和20700元三金钱绝不能退。
然而,陈宇态度也很坚决,认为两人未能成婚,遂坚持要求张婷退还全部款项。
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闹上了法庭。
有人说,“张婷贪得无厌,都40岁的人了,彩礼188000元不说,还要这要那的,她怎么能开下这个口呢?”
也有人表示,“张婷的要求并不过分,现如今居家过日子,日子是必须品,陈宇自己没能力,这门亲事不成也罢。”
那么,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对于188000元的彩礼,张婷愿意退还,在此不作评价。
但对于涉案的18000元定亲钱和20700元是否应当退还,是本案争议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财物。
本案中,陈宇给付的1.8万定亲钱以及价值2.07万的三金,均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按照习俗为了促成婚姻而给付给女方的,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这样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陈宇虽然已同张婷订婚,但两人并没有生活居住在一起,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根据上述规定,张婷应当向陈宇退还上述相应的费用。
最终,法院经过综合审理此案后,遂判决张婷退还陈宇剩余3.87万元的彩礼费用。
婚姻本应以感情为基础,陈宇同张婷因买车这一经济问题产生分歧,最终走到退婚对簿公堂的地步,实在令人惋惜。
退一步来讲,男方已经付出如此多了,即便要买车,也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婚姻本就是双方共同经营的,如果一味要求男方付出而己方享受,这样对男方又有何公平可言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