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回宿舍收拾完个人物品,和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坐车,回江苏老家,没想到,高

重瓦下庆 2025-01-23 20:15:47

浙江,男子回宿舍收拾完个人物品,和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坐车,回江苏老家,没想到,高速上发生车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工伤认定书》,法院判了。   (来源:上观新闻)   杨津易老家在江苏邳州市,案发几年前,他到浙江某工作上班,平时住在公司提供的公寓里。   1月30日这天,杨津易(化名)完成了手头的工作,回公寓收拾私人物品。他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回家了,决定趁过年放假,回江苏老家看望父母,和亲人团聚。   除了杨津易外,还有一个工友也是江苏人,两个刚好顺路,遂约好一起坐车回家,路上有个说话的伴。   12时48分,杨津易从公司下班,12时58分,他步行至公寓收拾个人物品。   14时05分,杨津易拿着给父母准备的礼物,告别了同事,和工友在公寓门口坐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回江苏。   14时40分许,杨津易坐的小轿车行驶在京沪高速公路,一路畅通无阻,非常顺利。   可就在这时,小轿车被后方车辆追尾,并与前方的货车相撞,砰的一声巨响后,杨津易眼前陷入黑暗,昏死了过去。   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杨津易送到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杨津易于当日死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意思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谁的过错大,谁承担的责任就更重。   交警勘验检查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津易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交警已经说了,杨津易无责,接下来的问题是,人社局认为杨津易放假回老家的路上受伤,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工伤。   公司却认为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公司的理由很简单,杨津易住公司提供的公寓,杨津易上下班途中是指公司到公寓这段路。   3、关于“上下班途中”这事。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点,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其实已经足以说明本案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的认定,要了解当时的情况,比如杨津易为什么会坐上这趟车,他是准备去哪里?   前文说了,杨津易老家在江苏,平时住在浙江公司提供的公寓,杨津易坐车是为了回家,为了和配偶、父母、子女团聚。   在这种情况下,杨津易回家的路线属于规定说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所以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人社局的主张,认定杨津易属于工亡,然后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有网友可能不太明白,《规定》为什么要对“上下班途中”做扩大解释,规定如此宽泛的上下班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回答了这个问题,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因此公司输得不冤。

有网友问,出了车祸,不是由对方赔偿的吗?怎么还要公司赔偿?现在的法律让人看不懂了。

交通事故受伤很特殊,因交通事故受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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