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女子发现丈夫在房事上总是心不在焉,怀疑丈夫有外遇了,后来偷偷查看了丈

岔气查理 2025-01-19 23:29:45

江苏镇江,一女子发现丈夫在房事上总是心不在焉,怀疑丈夫有外遇了,后来偷偷查看了丈夫的手机,发现丈夫与一陌生女子的暧昧聊天记录,气得质问丈夫对方是谁。丈夫表示这只是普通朋友,可女子不信,她去银行调取了丈夫的银行流水,发现丈夫给该女子陆续转了22万元。女子要求丈夫把钱要回来,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女子将陌生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22万元,可陌生女子却辩称这是赠与款,给付了就不能退还。法院会支持谁?

(来源:第一时间、句容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某和男子曹某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十分恩爱,几乎是每天都要进行房事。

然而才过了5年,张某就发现曹某的房事能力不太行了。一开始张某以为太频繁了,所以曹某累了。但她给曹某买了一堆补品,可曹某还是坚持不了几分钟。渐渐地,二人的房事逐渐变少,甚至半年才有一次。

张某对此颇有怨言,但她知道自己作为妻子,应该守住本分。可曹某却不这么想,他认为家花没有野花香,所以早就在外面找了个小的,该女子姓杨。

此后,曹某经常与杨某双宿双飞,好不快活。在此期间,曹某还陆续给杨某钱花,前前后后累计支出了22万余元。

后来,张某无意中发现了曹某的银行流水对不上账,她去银行调取了流水,发现曹某背着自己挪用了22多万元。

张某有询问过曹某,但曹某却遮遮掩掩,这让张某更加怀疑,她认为曹某肯定在外面有人了。后来在一次曹某洗澡时,张某偷偷看了曹某的信息,发现曹某隐藏起来的和陌生女子的暧昧聊天记录。

张某顿时确定了曹某肯定是出轨了,于是她找曹某理论,但曹某却不承认,只说和杨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

张某决定不能就这样算了,后她将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曹某给她的22万余元。

可杨某却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些钱是怎么回事,但那是曹某赠与给自己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杨某认为,曹某对这22万元的处理方式是赠与,既然钱已经转移到了自己手上,那赠与行为就成立了,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更何况,曹某一直自称是单身,杨某并不知晓曹某实际已经结婚,所以不知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曹某转给杨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处理。

由此可见,在未经过张某的同意下,曹某不得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考虑到实际的需求,在一般购买小额私人物品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的。比如:购买刮胡刀,内衣等。

但是对于大额支出,就必须夫妻双方均同意。比如:买车、买房、投资等。

黄某未经允许陆续转给杨某22万元,这笔钱足够买一辆车了,所以这属于大额支出,必须征得张某的同意,至少需要与张某商量。

因此,曹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知情权等。

其次,曹某虽然已经将22万元赠与给了杨某,但该赠与行为并不符合道德规范。

作为夫妻,应当尽到忠实义务,相互扶持、相互关爱。

可是曹某却婚内出轨,该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同时也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曹某对杨某的赠与行为因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而无效。

因此,杨某主张这22万元属于曹某对其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成立,该主张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杨某的行为应属于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全额返还张某22万余元。

最后,这起案件也提醒那些试图在婚姻中“玩火”的人,请不要认为出轨就没法可治了,法律对于婚内出轨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且一旦离婚,出轨一方还得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果严重的话,甚至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因此,如果不爱请先去离婚,离婚后爱和谁谈就和谁谈,请不要在婚内搞出轨一套,那会遭人谴责的。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604

评论列表

用户15xxx53

用户15xxx53

2
2025-01-20 07:56

应该没收充公,22万元应算作嫖资

用户12xxx45

用户12xxx45

2
2025-01-20 12:03

可怜这女孩了

岔气查理

岔气查理

每天给大家分享精彩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