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由于天降雨雪,担心正常下班后返程回老家过年路程会延长,于是提前请假中午

重瓦下庆 2025-01-23 20:17:01

浙江,男子由于天降雨雪,担心正常下班后返程回老家过年路程会延长,于是提前请假中午拼车返程。可车子刚开出半个小时,就在高速上发生车祸,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批通过,可公司却不服,认为男子请假后发生的车祸,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内,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这样判决。 事情还要从2019年1月30日那天说起,杨凯本来可以在当天下班后跟老乡一起拼车回家,可早上起来就发现天降雨雪,他颇有担心。 春节返程路上本就车多人多,再加上天气很不好,杨凯担心会延长回家的路程时长,于是跟同行的其他3个老乡商议后,决定请半天假提前返程。 中午下班后,杨凯回到公司给安排的宿舍收拾东西,于当日14点05分左右乘坐上了拼车返回户籍地。 许是因为路滑车速快,车子在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730km+600m处时,被一辆小轿车追尾,与货车相撞,杨凯受伤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凯女儿没有等到父亲回家欢度春节,却等到了父亲意外过世的消息,悲痛欲绝。 处理好杨凯的后事,杨凯女儿就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核实调查后,通过了杨凯女儿的申请,认定杨凯所受的伤害为工伤。 但是公司听到这个消息后,却认为人社局的认定是错误的,因杨凯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并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内,于是起诉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 公司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认为杨凯在车祸中所受的伤并非是工伤认为。 公司的理由有两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1, 杨凯请假的情况,相关领导并未予以批准,所以杨凯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提前离岗,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内;

第2, 杨凯的正常上下班的路线,是从公司到公寓的路程,若是在这个路程上发生的意外,应认定为工伤,但杨凯是回到公寓又再次出门返乡,不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内。 一审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异议是这样解答的: 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并非指的是单一的回家路线。而且回家的家,也并非指的是日常居住地,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属于回家的范畴内。 因当时是在春节前夕,杨凯下班后返回户籍地老家合情合理,也属于在往返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虽然提出杨凯并没有请假这一情况,但却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杨凯回到公司安排的公寓后一个小时后再次出门,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不能拿这个理由否认杨凯是在上下班时间发生的交通意外。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的杨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法院予以认可,驳回公司诉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还是认为杨凯上下班路线和上下班时间并不合理,提出异议。 法院则跟相关规定,让公司继续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杨凯为工伤的理由,但是公司却拿不出任何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既然公司无法提供证据作证,那么人社局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和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杨凯为工伤的决定,法院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请,认定杨凯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构成工伤。 判决结果出来后,网友的评论却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公司的认定是正确的,认为杨凯返回公寓后一个小时再出门,就不应该认定为属于上下班时间。 但杨凯回到公寓收拾行李物品仅一个小时时间,于情于理也没有超出任何限定,所以杨凯从公寓再出发,也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内。 有的人认为人社局认定杨凯受到的损害属于工伤,觉得人社局的做法彰显了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 过年期间家人发生意外,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本就是重创,若是杨凯车祸意外过世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话,那么就会少了很大一笔赔偿款。 对于一个工薪阶层的家庭来说,一家之主的收入没有了,这个家庭该如何度过以后的生活。 眼下正值春节返程高峰,且天气变化多端,路上无论是开车还是坐车的返乡人,都要注意安全,有人才有家,有家才能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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