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在某大学工作16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退休时女子才发现学校没有为其购

重瓦下庆 2025-01-23 20:19:19

河南,女子在某大学工作16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退休时女子才发现学校没有为其购买五险一金。退休后,女子以第三方派遣的方式留在学校工作。继续工作6年后,女子因被开除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补缴的费用。虽然法院认可女子为学校工作16年,但还是驳回其诉求。

(来源:九派新闻)

女子徐某出生于1968年。2002年,徐某在某大学任职代课老师,工资按照课时计算,多劳多得、每个学期发放一次工资。

2005年,徐某到该大学某学院当辅导员、月工资为400元,但还是属于临时工。

2008年,徐某又被安排在收发室工作。

2018年9月,徐某因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其向人社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可这时徐某才发现原来她这个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学校一直没有为其购买五险一金。

徐某向学校反映后,学校口头承诺“想办法”。但一直都没有实际为徐某解决问题。

因担心政策会变,徐某借了十几万元一次性补缴了社保。之后才办理到退休手续。

徐某退休后,为了维持生计,又通过第三方公司派遣的方式,继续留在学校的收发室工作。但工资变为由第三方公司发放。

2024年6月,可能是因为徐某吵着要求学校支付其补缴的十几万元,导致被开除。

被开除后,徐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其补缴的十几万元。

1、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虽然学校一直没有与徐某签劳动合同,但法院还是根据上述规定确认2002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学校与徐某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大家要搞清楚一个关键信息。即2018年9月份以前,徐某与学校确实是劳动关系。但之后徐某是通过第三方公司劳务派遣的方式,继续留在学校工作的。

即此时徐某已经是第三方公司的员工。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徐某在2002年至2018年期间的社保,才应当由学校来负责为其缴纳。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徐某承认,2018年时其就已经向学校反映过这件事,即此时徐某就已经是明知的。

因此,法院认为,徐某2024年才告上法庭已明显超出法定时效,故驳回其诉求。

2、有网友认为,既然法院认定,2002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学校与徐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徐某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再起诉学校,要求学校支付其二倍工资。

但也有网友认为,2018年徐某就知道了,其也会因超过民法3年追诉时效而败诉。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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