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想白嫖的!湖南,男子经媒人介绍,与25岁女子订婚。后女子先后5次来到男子打工的地方,并与其发生关系。女子提出结婚,可男子却认为,恋爱期间女子一直没有怀孕,便要求推迟婚礼,并提出怀孕了才能结婚。女子大怒,认为没有怀孕不是自己的原因,因此两人闹矛盾分手。男子要求对方退还17000元彩礼,以及平时的花销30000余元。被女方拒绝后,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据悉,几年前,时年29岁的王某,在媒人的介绍下,与25岁的刘某见面。
因为王某的岁数不小了,家里一直等着“抱孙子”,为此王某的目标也很明确,就是谈一场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
王某与刘某一见如故,很快便举办了订婚仪式,王某并支付给刘某5万元的订婚礼钱。
两人订婚后,刘某向后5次去王某打工的地方,两人小别胜新婚。
感觉时间也差不多了,刘某提出结婚。可王某听完却直摇头,理由竟然是刘某一直没有怀孕。
刘某一下子就明白了,王某这是怀疑她的身体不行。为了证明清白,刘某提出去医院进行检查。
可王某却认为,自己的身体一定没有问题,遂拒绝去医院检查。
两人因这件事闹了矛盾并分手。事后,王某要求刘某归还5万元彩礼,遭到刘某的拒绝。
事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归还彩礼,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自己的诉求,王某在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订婚彩礼明细以及两人日常的转账记录。王某认为,既然两人没有订婚,刘某就应该全额退还。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王某与刘某已经确定退亲,且没有复圆的可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应退还。
刘某辩称:
退婚并非自己提出,且退婚原因也并非自己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先后给自己转账的3万余元,是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应视为王某无偿给予,双方形成赠与合同。故刘某没有义务归还。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转账给刘某的5万余元,是赠与还是彩礼。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某与刘某曾定下婚约,王某并支付给刘某17000元彩礼。在两人恋爱期间,王某先后转账3万元。
另法院查明,王某决定推迟结婚的原因,是因为刘某没有怀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危害婚姻法、损害正常的家庭关系秩序的行为,已经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求,刘某无需退还彩礼。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