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因骑电动车在黄埔大道行驶被罚了20元,她对这一处罚不认可,认为新规对电动自行车连续限行11个小时,这不公平,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并且要求对新规作出合法性审查,但遭到了驳回。女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网友:市民的刚需难道不值得重视吗?
(来源:红星新闻)
去年5月30日,廖女士骑电动车经过黄埔大道西路向西行驶时,被交警队罚了20元,理由是廖女士违反了禁行规定。
廖女士感到十分委屈和不解,她认为这条道路条件良好,有着完善的非机动车道,完全有能力容纳电动车通行。
廖女士仔细研究了限行规定,发现限行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限行时间长达11个小时,包含了早晚上下班高峰,但并没有限制自行车和机动车,她认为这不公平和不合理。
廖女士尝试过在这个时间段去挤地铁,但早晚高峰时候,地铁十分拥挤,时效性和便利性都不及电动车来得方便。
于是廖女士先去申请了行政复议,在遭到驳回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廖女士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撤销交警队的处罚,并且确认新规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规的制定并没有任何问题,交警队依据新规对廖女士进行处罚也没有问题,故判决驳回了廖女士的诉请。而廖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1、那这个新规到底合不合法呢?
据悉,这条新规的全称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这是当地针对电动自行车数量太大,且存在电动自行车改装、超速等违法情形,多次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种处理方案,而该方案由当地政府部门发布。
廖女士认为,这个新规并不合理,违反了公平原则,也不合法。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当地政府部门有权利依据城市的交通问题,制定一系列的规范,以确保城市交通的畅通。
此外,在新规发布初期,当地政府给予了市民半个月的适应期,让市民重新规划上下班路线。
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因此,从新规的制定和发布、施行来看,均没有任何问题。
2、交警队的执法必须有法可依。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既然当地政府制定的《通知》已经进行了公布,那么交警队依据《通知》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廖女士进行处罚,这并没有问题。
至于处罚的轻重,需要依据违法事实以及违法情节来判断。
既然廖女士违反了《通知》的规定,那么交警队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而且按照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交警队只对廖女士处以20元罚款,算是比较轻的了,也在处罚范围内。
因此,廖女士的诉求很难得到主张,即便上诉也可能被驳回。
最后,有开车的市民认为,当地电动车数量实在太庞大了,而且喜欢乱穿马路,限行十分有必要。
但也有市民认为,就算要限行,只限早晚上下班高峰期不就行了,为何非这个时间段也限行,的确不公平。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