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男子打赢官司因收不到钱申请强制执行,得到执行局工作人员允许后,男子带着

重瓦下庆 2025-01-16 13:21:25

河南安阳,男子打赢官司因收不到钱申请强制执行,得到执行局工作人员允许后,男子带着家人盯梢老赖。后因盯梢3个多小时未见到人,男子与其家人一起进入家具厂找人。老赖报警后声称,有人非法侵入住宅并翻箱倒柜拿走其金银首饰。公安机关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不予行政处罚后,老赖告上法庭。要求公安机关对男子刑事立案调查。公安机关辩称:老赖找人作假证被证人当场拆穿且还教孙女说谎。

(来源: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王女士与王先生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家具厂。2019年,男子王某因经济纠纷,将王先生告上法庭并打赢了官司。

虽然王某打赢了官司,但是,王先生却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因迟迟收不到钱,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7日上午,王某在得到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在家具厂附近盯梢王先生,并承诺发现王先生会先通知执行局工作人员过来处理。

可王某盯了三个多小时后,都没有见到人。因着急收回自己的钱,王某一时冲动,带着几个家属进入王先生的家具厂找人。

2月3日、28日,王女士两次报警称,王某当天冒充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非法侵入其住宅,并在其家中翻箱倒柜。

王女士在做笔录时,指控王某等人不仅非法侵入住宅,还拿走了其金银首饰。

同年2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据此,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决定不对王某行政处罚。

同年3月8日,王女士提起行政复议,6月13日,主管部门维持该不予处罚决定书,

但王女士不服并告上法庭称:

第一,证人张某第一份笔录显示,“问:王某进入家具厂以后都干什么了?答:我当时在大门外装货咧,到底王某几个人进去以后干啥了我不知道。”

张某第二份笔录显示:“我见到几个陌生人从商场进入王先生卧室及其儿子住宅进行搜查,目睹他们非法搜查的经过。”

两份笔录前后矛盾,故应不予采信。

第二,王先生两份笔录均陈述,目睹他们对房屋非法搜查的经过,在商场住宅持续搜查有半个小时。

第三,王先生两孙女当时在床上,目睹王某等人搜查的全过程且被吓得嚎啕大哭。

据此,王女士要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此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

1、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王先生两孙女所处位置根本看不到保险柜的位置,有现场执法记录仪为证,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王先生有金银首饰被盗、与事实矛盾。

2、王某是为了实现债权,根据法院执行局工作安排,到家具厂附近对王先生进行盯梢,在未发现王先生踪迹的情况下,进入家具厂时无证据证明有人进行阻止,无证据证明其在进入后有人要求其退出。

且事发地点是家具厂,并非是生活居住地。即是经营场所,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负责行政复议的主管部门认为:

其一,王某主观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客观上其只是进入正在开门营业的家具厂。

虽然王女士平时在家具厂内居住,但王某进入家具厂是为了追求自己合法债权的实现,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非其他非法目的。

其二,王某当时进入的位置并非王女士的私人生活区域,该区域无论是公司员工还是日常的客户均可以随意到达。

其三,证人张某旺在听证会上,当场指认王女士让其作假证明的情况。

其四,公安机关出示的执法记录仪也能证明王先生的两个孙女都在说谎。

故,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决定,合理合法。

法院这样判: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据此,法院认可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即法院也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有违法事实。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公安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受理该治安案件,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故属于程序违法。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综上,法院确认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但认为该程序违法对王女士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及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不产生实际影响,尚不足以导致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故判定不予撤销被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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