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负责人吕某某,为激励员工将年假作为年会抽奖奖励,被公司以“以权谋私”为由开除。吕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来源:裁判文书网)
吕某某,一个有着多年药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在2021年成功入职了一家知名公司,担任药师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药师销售团队。这个职位对他来说,既是一份荣耀,也是一份责任。
吕某某上任后,一心想着如何把团队带好,让公司业绩更上一层楼。他深知,员工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只有员工们心齐了,公司才能发展得更好。因此,他总是想方设法地激励员工,让他们在工作中保持热情和干劲。
转眼间,年关将至,公司决定举办一场盛大的年会,以表彰过去一年里表现优秀的员工,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吕某某作为药师团队的负责人,自然也要为年会出谋划策。他想着,如何才能让年会更加有趣,更加有意义呢?
突然,一个念头闪过他的脑海:为什么不把年假作为年会抽奖的奖励呢?
这样既能激发员工的参与热情,又能让他们感受到公司的关怀和温暖。于是,吕某某在没有经过公司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年假作为年会抽奖的奖品。
年会那天,现场气氛热烈非凡。员工们纷纷参与抽奖,有的抽到了精美的礼品,有的抽到了额外的奖金。
而当个别员工抽到了3-7天不等的年假时,更是高兴得欢呼雀跃。他们觉得,这是公司对他们辛勤工作的最好回报。
然而,好景不长。年会结束后不久,公司就发现了吕某某的这一行为。
公司高层认为,吕某某未经审批私自将年假作为抽奖奖励,属于“以权谋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是,公司决定对吕某某进行开除处理。
吕某某接到开除通知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觉得自己是为了激励员工才这么做的,怎么就成了“以权谋私”了呢?
吕某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他赔偿金328349.28元。他认为,公司开除他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吕某某赔偿金228492元。
公司对这个裁决结果并不满意,决定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吕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以权谋私”,公司开除他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公司对吕某某存在“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
法院认为,吕某某虽然未经审批私自将年假作为抽奖奖励,但他的出发点是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团队的凝聚力。
而且,他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的损失。因此,公司开除吕某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他赔偿金。
一、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以权谋私”
“以权谋私”通常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吕某某作为药师负责人,未经公司审批私自将年假作为年会抽奖奖励,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违规之处。
然而,要构成“以权谋私”,还需要证明吕某某从中获取了私利或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从案件事实来看,吕某某的出发点是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并非为了谋取私利。
而且,他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的损失。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吕某某的行为构成“以权谋私”。
二、公司开除吕某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公司以“以权谋私”为由开除吕某某,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吕某某存在这一行为。
因此,公司开除吕某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吕某某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多时间,因此他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仲裁委和法院最终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吕某某赔偿金228492元,这个数额是合理的,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吕某某存在“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吕某某赔偿金228492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吕某某虽然未经审批私自将年假作为抽奖奖励,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激励员工。公司应该以人为本,而不是随意开除员工。法院的判决很公正,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