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38万的新车被80岁的老婆婆给砸坏,维修费用需要1642元。老婆婆及家属都没有任何歉意,更别说赔偿。男子没办法,只能让保险公司代位赔偿,不过对方却说:“你需要提供老婆婆的信息。”但是男子找到民警时,对方说:“这个我们不能告知你们,只有让法院来调取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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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当天开了两辆车去洗,可是洗车店的生意太好了,店里早已停满了车子。于是,他将自己的车子放在了路边,但必须要将车头凸出去才行。
而突出去的位置正好是老婆婆家对出来的位置。其实老婆婆家门前的空地挺大的,即使吴先生的车头凸出去了,也并不影响他们通行。
不过,老婆婆觉得自己房子对出来的马路边也属于他们的,因此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直接拿起耙子朝吴先生的车子砸去。
这一砸不得了,还没有上牌照的新车就被砸坏了,车毂砸坏了一块。吴先生看到老婆婆的行为,愤怒不已,直接上前理论,但是老婆婆却直接出手推了吴先生,让他来了一个踉跄。
不得不说,这80岁的老婆婆力气也够大的,看来她是真的愤恨吴先生的车子,才用尽全力去推别人。
而吴先生又不敢还手,只能还口。但是老婆婆却不示弱,直接说:“你来呀,你来打我呀!”
吴先生哪里敢打老婆婆哟?他即使再生气,也得压着怒火。即使在和对方辩论,语气还不能过激,还只能以事说事。
当然,他还是第一时间报了警。等民警来的时候,这两人还在争论。当时民警看到是老婆婆,也觉得头大,但是他们也表示会进行处理,不过具体处理方案暂未明确。
你还别说,这80岁的老婆婆还真不好处理。你说她犯了大事,肯定马上拘留,可就这等事情,除了让她赔偿,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可是要让老婆婆拿钱出来赔偿,她能乐意吗?旁边的工人都说了,之前有人把车停在她家门口外面,她直接把车拦住,要收人家十元的停车费才让离开,最后车主没办法还是出钱了事。
所以,要让她赔偿吴先生,那简直是天方夜谭,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当天他们的家属对吴先生都没有任何的歉意,更别说赔偿的意思了。
既然这样,吴先生就想走代位赔偿,让保险公司去追讨责任,但对方却说:“你得提供老婆婆的信息,即使不提供身份证,至少名字得正确,要不然没有责任主体,就没有办法代位赔偿。”
吴先生到哪里去获得老婆婆的信息呢?只能从民警那里获取。但是民警也不能直接将老婆婆的信息给到吴先生,这样不合规矩,必须要法院来调取才行。
虽然事情一波三折,赔偿金额也并不多,但是吴先生认为老婆婆虽然80多岁了,但不能做了事情,却不做出任何道歉和赔偿。要不然,以她这个性格,不知道还要做出什么过激的行为,去骚扰到其他车主。
所以吴先生告诉记者,他一定会维权到底,不管老婆婆多大年纪,不管这个事情多么复杂,他一定会追讨对方的责任。
1、老婆婆用耙子砸坏吴先生新车车毂的行为,在《民法典》相关规定下,构成了对吴先生财产权的侵害。
根据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事件里,老婆婆主观上认为吴先生停车侵犯其权益,进而实施砸车行为,客观上造成吴先生车辆损坏,产生了1642元的维修费用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依据法律,侵权人需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意味着老婆婆有义务赔偿吴先生车辆的维修费用,以弥补吴先生因她的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2、民警拒绝直接向吴先生提供老婆婆信息的做法,严格遵循了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需有明确、合理的目的。民警掌握的公民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随意披露可能导致信息主体的权益受损。
3、民警告知吴先生需通过法院调取信息,这一流程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通过法院的正规途径获取信息,能够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整个调查与处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
法院在调取信息时,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4、 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赔偿诉求,是基于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规定。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这起事件中,老婆婆砸车属于第三方对吴先生车辆造成的损害,吴先生有权依据此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吴先生通过代位赔偿,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自己的损失,再由保险公司向老婆婆追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权利救济途径。
这既能使吴先生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也能借助保险公司的专业力量,更有效地向侵权方主张赔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