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保险公司一次!新疆叶城,男子醉酒后躺在马路上睡觉,结果悲剧了,遭过往车辆碾压身亡。事后交警认为,车主与男子负有同等责任。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认为,男子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理赔条件。男子家属不服,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叶城县人民法院)
据悉,在12月22日,男子麦某与朋友喝完酒后,独自一人步行回家。
途中,麦某因喝醉了酒,不仅走路摇摇晃晃,神智也有些不清醒,最后竟躺在马路上睡着了。
与此同时,陈某驾驶机动车从这里经过。因为事发地点灯光照明不够,再加上陈某疏于观察,直接从麦某身上碾压过去。
麦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对双方进行责任划分,认定麦某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某驾驶车辆时,疏于观察,同样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最终认定双方负有同等的责任。
事发后,麦某的家属想起当地部门有给买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认为,麦某因饮酒导致其死亡,且有违法行为,故拒绝理赔。
麦某家属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其诉求,麦某家属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麦某的死亡证明,交警责任认定书,以及保险合同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为其购买了相关保险,麦某与保险公司建立了合法的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综上,麦某家属认为,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理赔,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
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发现麦某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存在醉酒的事实。该事实与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受酒精影响而死亡的不予理赔。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麦某饮酒事实清楚,不符合理赔条件。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条约的解释是否合理。
法院审理时查明,麦某因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且导致其死亡。另查明,麦某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的合同约定。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具体到本案,有关部门为麦某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等原因导致自身受到伤害。
故麦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意外伤害。
综上法院判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麦某家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