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女子跟男友未婚同居,还生下女儿,男友一高兴,给她买了套房,首付月供都他承担,突然有一天,男友说要做生意,让她们母女过好日子,并贷款230万,钱一到手,男友就找茬吵架,跟她提分手后跑没影了,还没等女子缓过神,银行上门,说男友贷款逾期没还让女子还款,否则就收房子,女子才知道男友把房子抵押了。女子:他用假结婚证贷款,你们银行不审核真伪,凭啥让我还?银行:我们无法核实材料真假,你做担保,当然你还!
林女士和男友冯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住在一起同居了。
先同居后领证,现在的年轻人不都这么做吗,她觉得没啥,她相信她和冯某都是奔着结婚去的。
没想到,一场意外,林女士怀孕了,她觉得奉子成婚也不错,决定生下孩子,冯某也没反对,就这样,她十月怀胎后,生下女儿,成了未婚妈妈。
冯某喜得千金,一高兴,决定首付买套房子,房产证在林女士名下,月供由他承担,不让林女士操一点心。
林女士感觉自己找对了人,就等着冯某给自己补办一场盛大的婚礼。
但冯某说,以他现在的条件,还不能给林女士母女俩好的生活,他想先立业后成家,决定贷款做生意。
林女士一听忧心忡忡,她一方面为冯某有责任有担当而欣慰,一方面觉得现在大环境不好,创业太冒险,万一赔了可咋办?
冯某拍着胸脯说,他赢得起输不起,这个项目他考察很久了,胸有成竹,万无一失,让林女士把心放肚子里,到时候他挣了钱,会给林女士一个盛大的婚礼。
既然冯某决心已定,林女士也不能扯后腿,她相信冯某有这个能力,撑起他们一家三口的未来。
这天,冯某领了2个银行的人回了家,对方拿出文件,让林女士出示身份证,并在冯某贷款230万的资料上签字。
林女士出于对冯某的信任,一一照做,毕竟他是自己女儿的爸爸,要跟她结婚过日子的人,他对自己,就像自己对他一样死心塌地,不会有害她之心。
就这样,冯某很快拿到了贷款,可让林女士瞠目结舌的是,钱一到手,冯某就翻脸,跟她找茬吵架,然后提出分手,摔门而去,留下她们母女不知所措。
也就是说,冯某把她们母女抛弃了,她成了未婚妈妈,既要照顾女儿,还得想办法还房贷,否则就得逾期,女儿还小,她还不能出去挣钱,这可如何是好?
林女士开始后悔自己的草率了,男人说变脸就变脸,就不该未婚生女,把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可林女士哪里会想到,更大的坑还在后面等着她呢。
这天,银行找上门,说冯某贷款230万逾期没还,让林女士替他偿还。
林女士一听很恼火:谁贷款你们找谁还去,凭啥让我替她还,我给女儿买奶粉的钱都没着落呢,我又不欠他的。
但银行却说:冯某把房子做了抵押,而且你是担保人,签了字当然你有义务偿还,如果你不还,我们有权收你房子。
林女士顿时懵圈了,她这才知道,冯某不但把房子做了抵押,还用假结婚证贷款。
在林女士看来,冯某拿假结婚证贷款,银行都没看出来,不审核真假,银行存在一定的责任,凭啥让她偿还。
银行却说,他们无法核实材料真假,林女士做担保,她就有偿还义务,必须卖房还钱。
林女士嚎啕大哭,冯某联系不上,她还要养女儿,难道她们母女还要失去容身之处吗?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林女士与冯某未婚同居并生下女儿,该女儿属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冯某作为生父,即使与林女士分手,也应当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林女士在冯某贷款的资料上签字并成为了担保人。如果林女士的签字行为被认定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冯某不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时,银行有权要求林女士承担保证责任,即替冯某偿还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尽管本案中的贷款并非直接用于林女士与冯某的同居生活,但如果银行能够证明该贷款是基于两人的共同意愿,或用于两人的共同利益,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
具体到本案,贷款债务主要基于林女士的担保行为,而非同居关系本身。
因此,林女士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作为担保人应对银行的追债。
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冯某的责任,同时寻求减轻或免除自己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