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男子李栋通过家政,请了一位保姆任丽芹到家中照顾生活。任丽芹工作了16天后离职,李栋支付了2千元工资,但任丽芹认为给少了,双方发生争执。事后,任丽芹因被李栋抱了一下,以被强奸为由报了警。未果后,次日再以被猥亵报了警。李栋支付6万元后,任丽芹撤案。李栋受刺激救治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任丽芹告上法庭。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栋因为生活需要,通过家政请来了任丽芹。任丽芹初来乍到,对这份工作充满了热情。
她每天早早地起床,把李栋的家打扫得一尘不染,饭菜也做得色香味俱全。李栋对任丽芹的工作表现相当满意,两人相处得也算融洽。
然而,好景不长。工作了16天后,任丽芹因为个人原因提出了离职。
李栋觉得任丽芹工作挺认真,便按照事先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了2千元给任丽芹。
任丽芹觉得,自己这16天来辛辛苦苦,每天忙里忙外,2千元工资实在太少了。
她找到李栋,要求增加工资。李栋却觉得,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工资,任丽芹的要求有些过分。
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气氛一时变得紧张起来。
争执过后,李栋为了缓和关系,便上前抱了任丽芹一下,想表示一下安慰。
没想到,这一抱却惹出了大麻烦。任丽芹突然情绪激动,大声喊叫自己被强奸了,还立即报了警。
民警对事情进行了调查,然而,发现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栋存在强奸行为。
任丽芹见没有成效,心里很不甘心。她思来想去,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次日她又以被猥亵为由再次报了警。这一次,民警再次进行了调查,但还是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
不过,在民警的调解下,李栋为了息事宁人,同意支付6万元给任丽芹作为补偿。任丽芹拿到钱后,便撤了案。
这件事对李栋的打击很大,他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心里特别委屈。不久后,他因为受刺激而需要救治。
他躺在病床上,心里反复琢磨着这件事,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他觉得自己支付给任丽芹的6万元是出于被迫,任丽芹根本就没有理由拿这笔钱。
李栋决定不再忍气吞声,他要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任丽芹告上法庭,要求任丽芹返还那6万元。
法庭上,李栋和任丽芹再次见面了。两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李栋坚称自己支付给任丽芹的6万元是出于被迫,任丽芹则辩称这是双方调解的结果,是自己应得的补偿。
一、关于李栋支付6万元的性质:
在庭审中,李栋陈述这6万元款项是分两次向任丽芹支付的。
这一事实表明,李栋支付这6万元并非一时冲动或被迫行为,而是他经过思考后做出的决定。
换句话说,这6万元是李栋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
据了解,这6万元的支付是在派出所内进行的,是在民警的调解下达成的协议。
这意味着,这6万元并非李栋单方面支付给任丽芹的,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因此,任丽芹有权获得这6万元作为补偿。
二、关于李栋的主张
李栋主张自己支付6万元是出于被迫行为。然而,这一主张并没有得到证据的支持。
在法庭上,李栋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支付这6万元的。因此,这一主张难以成立。
李栋还主张自己因为身体不适需要救治,所以支付这6万元并非出于自愿。
然而,这一主张同样站不住脚。身体不适并不能成为李栋支付6万元的合理理由。
更何况,支付6万元的行为是在派出所内进行的,是在民警的见证下完成的。
因此,李栋的这一主张也难以成立。
三、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理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李栋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然而,李栋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支付6万元是欠缺给付原因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这个案件中,李栋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他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李栋向任丽芹支付6万元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6万元是李栋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也是双方调解处理的结果。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栋的所有诉求。
李栋原本以为自己有理有据,能够赢得这场官司。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他不仅没有追回那6万元,还因为这场官司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处理纠纷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知行合一
十六天,才2000?
去丝
也不知道干了啥这么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