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34岁的男子恋上了45岁的女友,想要搬回家中和父母一起居住。可父母不同意这门婚事,将两人撵出家中。男子便立即要求父母把自己平时给他们的钱拿出来,父母却说:“你就前后拿了两万,我们却给你花了九万多元,完全是倒贴的情况。” 素材来源于:重庆大城小城 男子一晃就到了34岁,身边却没有女朋友,这让他颇为尴尬。并不是他不愿意找,而是找不到。他觉得现在的女孩子要求实在太高,按照他的家庭条件和自身条件,找女朋友着实难上加难。 不过运气还不错,有一个45岁的大妈看上了男子,并且愿意给男子花钱,对他也好。于是男子心动了,把她带回家中,希望父母接纳对方。 父母一看,本来说女大三抱金砖,这女友比儿子大了11岁,这可是要抱三块金砖还要多呀,于是不同意,觉得女方企图不纯,就是想得到他们的房子。 为什么父母会有这样的想法呢?因为男子和女友相处不久,就要求父母将房子过户给他,说女友不想在农村待了,想搬过来和他们一起居住,必须要有房子才行。男子心想,父母的房子不就是现成的吗?让他们过户给自己不就行了?于是就找父母商量这件事。 父母识人无数,觉得这个女朋友心思不纯,以后肯定会把自己的儿子拿捏住,到时候房子都保不住,于是不答应。 这样一来,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但男子还是把女友带回了家中一起居住。看着他们好吃懒做,父母心生怨气,直接将他们赶出家门,并且把锁都换了。 这可怎么办呢?男子想来想去,实在找不到更好的办法,于是找来调解员,希望对方帮忙做做父母的工作。 起初男子的要求是,希望父亲将自己这几年给他们的养老钱拿出来,他就不再纠缠父母,双方各自安好。 父亲也大倒苦水,说这几年男子哪给了什么钱呀,自己完全是倒贴的状态,他还好意思说这个。 男子说:“我前前后后给了你们20多万,你不拿出来我就不搬出去,必须和你们一起居住。” 后来调解员问男子能不能详细说明一下。男子说这套房子的房贷还是自己还的,并且每个月2000,还了将近八个月。
调解员一算,这就16000元了。还有吗?男子又说自己给父亲的生活费给了三四个月,每个月1000,加起来调解员估算也就两万元。
男子再也说不出其他给父母的钱了。而父亲却说男子出了一场车祸,他们前后花了九万多,也就是说男子给父母的钱,根本就是入不敷出,实际上还在用父母的钱。 其实对于这些钱,双方也没觉得必须算清楚。对于男子来说,他也很无奈,如果不把房子过户给他,或者不让他们搬回来住,女友就会泡汤。 而父亲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对儿子说:“儿子,不同意就算了,我们重新找。一是她年纪大,二是她心思不纯,到时候你也会吃亏。” 男子却说道:“我怎么不想找好的,但是找不到呀。你看我们现在这种情况,我能找一个女朋友都很不错了,你还要让我找心思又纯、年纪又年轻的人,哪有可能呢?根本不现实。” 不过,调解员站出来指责了男子,说找女朋友的事情,虽然父母可以不干涉,但他不能光靠父母,他们没有义务帮他,他需要自力更生才行。
还说男子要求将房子过户给自己,那是父母养老的房子,过户给他,父母两人怎么办?男子作为儿子可以和父母一起住,但不能要求父母把房子过户给他。 最后儿子认识到了错误,也向父亲道了歉。父亲又怎会责怪儿子呢?父子俩相拥而泣,父亲说:“以后我们都好好说话,我不责怪你,希望我们都越来越好,你能够生活美满,我们老了也有依靠。” 当然,这个事情调解还没有涉及到女友,因为每个人的恋爱不受父母干涉,最主要的是牵扯到经济问题,调解员提醒男子不要再啃老,要学会独立。
1、婚姻自由的法律保障
我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1042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
在这起事件中,男子34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自主决定结婚对象的权利。
父母虽对儿子的婚事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如果仅仅是口头反对,属于正常的家庭沟通范畴;可一旦采用暴力手段,如捆绑、殴打、禁闭等方式阻碍男子与45岁女友结婚,就触犯了《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该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第一款罪,通常是告诉的才处理。 2、房屋产权与居住权利
房子的产权归属父母,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父母不同意过户房屋,完全在其合法的权利范围内。男子要求过户房屋,父母有权拒绝。
另外,成年子女在法律层面上,父母并没有为其提供居住房屋的法定义务。
父母将男子及其女友撵出家门,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违法。倘若男子强行居住,便侵犯了父母对房屋的相关权利。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