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31岁的单身男子为了结婚,于是求助了婚介所,婚介所开价一万,后经协商小

重瓦下庆 2025-01-24 18:53:27

浙江杭州,31岁的单身男子为了结婚,于是求助了婚介所,婚介所开价一万,后经协商小伙先付了5000元,结果见了6名女子都没有下文了,小伙愤怒不已,于是要求退款。

小伙小尚已经31岁了,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时间找对象,于是,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接触到一家婚恋服务机构。

起初,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一项价格为一万元每年的服务,小尚觉得价格偏高,犹豫未决。工作人员见状,迅速给出优惠方案,将价格降至八千元每年,可小尚仍觉得超出预算。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对方提出可以先缴纳五个月的费用,体验价为五千元。

小尚思量之后,觉得这个短期投入还能接受,便同意了。当天下午,小尚支付了一千元定金,并签订了合同。

小尚坦诚地表示,自己对女方学历要求仅为大专或本科以上,并不追求对方条件多么优越,只希望找到一个真诚、有意愿与自己谈恋爱并步入婚姻殿堂的女孩。

在这五个月的服务期内,小尚按照约定,与机构介绍的6个女孩见面。每次见面,小尚都怀揣着期待,礼貌地加上对方微信,希望能开启一段浪漫故事。然而现实却一次次让他失望,加上微信后,交流往往寥寥无几,不了了之,没有一段关系能有实质性进展。

小尚仔细查看签订的合同,其中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未通过乙方的服务找到交往的对象,或者未与交往对象确定恋爱关系,或者未与交往对象登记结婚,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服务费用。”

但小尚坚称,机构工作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多次口头承诺,倘若在有效期内找不到合适对象,过了有效期仍会继续为他介绍。基于这一口头承诺,小尚认为自己有权利要求退费。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这起纠纷涉及多个重要方面。首先是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小尚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关于不退费的条款,从形式上看是双方合意的体现。

然而,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也构成了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倘若有证据能证明工作人员确实做出过有效期后继续介绍的承诺,那么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存在冲突时,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合同履行方面,《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婚恋服务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口头承诺,为小尚提供有效的服务。机构介绍的女孩与小尚见面后便无下文,倘若机构未能证明自身在服务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匹配、引导等义务,可能构成违约。

比如,若机构在筛选对象时未充分考虑小尚的需求,随意安排见面,就属于未全面履行义务。

关于退费问题,虽然书面合同中有不退费条款,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若该不退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机构未对小尚进行充分提示与说明,小尚有权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此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倘若有证据表明婚恋服务机构存在诈骗故意,以提供婚恋服务为名,收取费用后却根本没有提供服务的真实意图,且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就可能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机构从一开始就虚构服务能力、编造虚假成功案例吸引小尚缴费,且在收取费用后未提供任何实质服务,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其实,在小尚的案例中,目前证据表明主要是民事合同纠纷。小尚若想维护自身权益,需收集好相关证据,如与工作人员沟通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以及每次见面的相关记录,证明机构服务存在瑕疵。通过与机构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寻求法律诉讼等途径,争取合理退费。

这起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任何服务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对于口头承诺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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