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女子和丈夫感情不和,外出打工后,不再回家,丈夫四处寻找,发现女子和一男

沙僧说事 2025-01-23 16:08:49

陕西安康,女子和丈夫感情不和,外出打工后,不再回家,丈夫四处寻找,发现女子和一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女,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妻子和妻子情人的责任,法院判决女子犯重婚罪,拘役四个月,可对女子情人的判决却令人意外。

(来源:汉滨法院)

据悉,男子张伟和女子夏珍结婚多年,两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可夫妻二人多有争吵,2021年10月,两人再次大吵一架后,夏珍心力交瘁,收拾行李去了外地打工。

打工期间,夏珍遇到了另外一个男子王强,两人互有好感,王强的温柔体贴,给予了夏珍前所未有的安全感,两人很快就走到了一起,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不久后夏珍怀孕,王强多次催促夏珍去领证结婚,夏珍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王强当时也没有多想。

与此同时,留在老家的张伟,面对空荡荡的家,心中充满了对妻子的思念,他四处打听妻子的下落,历经艰辛,终于得知了夏珍的下落。

可等他找到夏珍时,却发现夏珍已经跟另一男子同居生活,并怀了对方的孩子。

张伟要求夏珍跟自己回家,并好好沟通两人之间的事情。

可夏珍却躲着张伟,并于2022年9月1日,生下跟王强的孩子,之后依旧跟王强以夫妻关系居住生活。

张伟一气之下报了警,并于2024年4月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重婚罪追究夏珍和王强的刑事责任。

1、夏珍和王强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夏珍在婚存续期间,跟他人同居生活,并生下孩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 2、张伟请求以重婚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张伟认为自己和夏珍于2008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

2021年10月,夏珍外出打工后,在此期间与婚外男子王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22年9月1日生下一个女儿。

夏珍和王强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法院判决夏珍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王强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夏珍跟王强在一起后,并未跟王强表明自己已婚的身份,直到夏珍怀孕,张伟找上门来,王强才得知夏珍已婚。之后王强曾要求夏珍起诉离婚,可夏珍并未听劝。

夏珍明知自己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却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强共同生活长达2年,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且两人对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夏珍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重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王强事先并不知道夏珍已婚的身份,是在后续生活中,才得知夏珍结过婚,并且王强曾要求夏珍向张伟提起离婚讼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夏珍犯重婚罪,被判拘役4个月,王强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4、婚外情不可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跟夏珍解除婚姻关系,并且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夏珍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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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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