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风车司机催促小便的乘客快点上车,双方发生口角,醉酒乘客打了司机一巴掌,司

沙僧说事 2025-01-23 16:09:21

上海,顺风车司机催促小便的乘客快点上车,双方发生口角,醉酒乘客打了司机一巴掌,司机报了警,要求乘客赔偿500元,自己事后不再追究,可乘客拒绝。后司机出现神经性耳鸣,将乘客告上法庭,索赔10000元。可乘客却说:自己当时想打司机但是没有打到,不同意赔偿。法院判决让乘客后悔莫及。

孙师傅是一名顺风车司机,他接了一个从静安区前往浦东新区的订单,乘客是一男一女两人。

男乘客上车后,就开始胡言乱语,骂骂咧咧的,还一身酒气。

孙师傅看了后座一眼,有些担心,但是好在女乘客是清醒的,跟对方核实手机尾号后,孙师傅就朝着目的地出发了。

车辆缓缓驶入高架,城市的夜景如流动的星河在眼前展开,男乘客却突然嚷嚷起来,说要上厕所,声音中带着几分急切。

孙师傅只能耐心解释:现在在高架上,是不能下车的。他让男乘客稍微忍耐一下,等下了高架再说。

男乘客听后,情绪更加激动,但是也没有办法,只能勉强忍耐。

下了高架,男乘客再也忍不住了,他再次要求孙师傅靠边停车,让他先下去解决一下个人问题。

孙师傅只能找了个安全的位置靠边停车,让男乘客下车,男乘客踉踉跄跄地下了车,消失在夜色中。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眼看着男乘客花了挺长时间的,女乘客也下车去扶他,孙师傅等的有些着急,放下车窗,催促着男乘客快点上车。

多次催促后,2名乘客并未上车,孙师傅变得不耐烦起来,说如果再不上车,他就把他们的行李扔下去。

双方发生口角,男乘客上车后,情绪失控,挥手要打孙师傅。同行的女乘客见状,连忙阻拦。

但在混乱中,还是顺势挥到了孙师傅的后脑勺,一阵疼痛让孙师傅更加愤怒,他报了警。

在派出所调解时,孙师傅称自己被打疼了,要求乘客赔偿500元。可乘客不愿意,商量之后,说赔200、300就可以了,孙师傅没同意,双方沟通未果。

事后,孙师傅出现耳鸣等症状,经诊断为神经性耳鸣、耳外伤、感应神经性耳聋,他不得不休息了10个月。

之后他一纸诉状,将男乘客齐先生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殴打他人是违法行为,轻则被治安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门在外,以和为贵,相互理解,彼此尊重,莫不可冲动行事,否则得不偿失。

除了受到法律处罚外,还需要赔偿他人医疗费等。

2、孙师傅要求齐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和鉴定费等10000余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孙师傅主张齐先生扇了自己后脑勺一巴掌,导致自己出现耳鸣等症状,自己休息10个月没有上班,齐先生应当赔偿自己各项损失。

3、齐先生却否认自己打了孙师傅,他称自己想打孙师傅,但是没有打到。

齐先生称事发当晚,自己因为喝了2两白酒,上车不久便想上厕所,但是因在高架上,一直憋着,下了高架,到达一个路口时,自己再次提出要下车方便,孙师傅这才把车停下。

因自己喝了酒,又上了年纪,下车小便的时间稍微长了一点,孙师傅不耐烦,多次促催,自己心生不悦,跟他发生了口角。

上车后,自己确实想要打他,但是自己的前妻汪女士一直拦着自己,自己并未打到孙师傅。自己没有伤害孙师傅,因此无需赔偿。

4、法院的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齐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殴打了孙师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双方当时的询问笔录显示,在笔录中,齐先生曾陈述:“我尿完后上车坐到后座,就说了司机两句,并用手拍了司机的后脑颈一下……”

汪女士在笔录中提到,她和齐先生上车后,齐先生开始骂骂咧咧,手往驾驶员后脑勺那处挥,但没完全拦住,我的手还是顺势挥到了驾驶员后脑勺上。

在法庭上,齐先生陈述事实时,也提到自己轻轻拍了孙师傅一下。

综合多方证据,可以认定齐先生确实殴打了孙师傅后脑勺一下。

事发后,孙师傅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其后出现右耳听力下降等症状,未达到等级伤残,酌情给予营养期7日,护理期7日、误工期30日。

最终,法院判决:齐先生赔偿孙师傅各项损失5000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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