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孩子拿出十元钱做公益,结果被对方嫌少,还被说“抠门”,随后被移出了公益群。家长得知后,立即投诉了发起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对方的做法特别不妥,他们会跟进此事,该处罚就处罚,绝对不能凉了孩子的心。 素材来源于:百姓关注 一位家长看到有人发起了公益活动,是帮助山区的孤寡老人。心想这是让孩子献出爱心的一个绝佳机会,就和自家孩子商量:“能不能将你平时的零用钱拿一点出来捐献呢?” 孩子也受到了家长和老师的熏陶,说:“没问题,自己愿意捐出十元钱,为山区的爷爷奶奶做一份贡献。” 家长听后很高兴,于是马上联系对方的发起人,说:“孩子愿意拿出零花钱捐献给老人,问他们可不可以?” 对方说:“当然好啦,钱多钱少不要紧,主要是大爱无疆。” 随后,家长就代表孩子捐出了十元钱,并且也感谢了发起人为山区的老人做出的贡献。 不料,随后家长却收到一条消息,说对方觉得太少,太抠门了,以后他们组织决定再捐十元钱的都不收了。 这可把家长尴尬坏了。十元钱怎么了?也够孩子一天的花销,孩子愿意留下来捐出去,你们怎么还嫌少呢?你们不是说大爱无疆吗?做善事吗?怎么还戴着有色眼镜,嫌弃捐的少,还说以后捐得少的都不收了,你们这样的做法,真的是在做善事吗? 对方觉得可能自己的言语过于直接了,于是赶紧向家长赔礼道歉。不过没过一会儿,家长就收到了将孩子移出公益组织的信息。 这样看来,对方的赔礼道歉也只是流于表面,内心确确实实是嫌弃捐得少的人。 家长觉得哪怕是十元钱也是孩子的一片心意呀,而对方发起的信息也说了一分钱都不嫌少,怎么现在捐十元钱都嫌少了呢?他们的内心是真的善良吗?他们真的能把公益事业做好吗? 随后,家长就投诉了该组织。民政局马上跟进,查到这个公益组织不是慈善机构,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不过工作人员看到家长提供的信息内容,也觉得对方的做法特别不妥,不过也表示有错就纠正,该罚就得罚,不能凉了孩子的心。 有了这样的回复后,家长也感到了一丝欣慰。他并不是为孩子叫屈,而是觉得对方做公益事业的做法怎么扭曲了呢? 当初大家在读书的时候,也捐过一元两元,老师们都觉得是善举。现在怎么捐个十元还嫌抠门,难道起步需要100元、1000元吗?这哪里是做善事,这简直就是以公益事业来区分富人和穷人呀! 有的人就说,本来做善事就是量力而行。现在有的捐款入口限制了,必须要50元以上,很多人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只捐个十元、二十元的,还能接受,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如果要求捐够50元,对于那些月收入只有两三千元的人来说,确实是很难办。 其实献爱心就是不论金额多与少,只要能够跨出这一步,那就说明真的是善良的人,真的是愿意助人为乐的人。 我们不能以善小而不为,也不能以恶小而为之。孩子能够捐出十元钱,对于他来说,这笔钱已经足够多了,并且这十元钱本来就不少。作为发起人,以这样的言论去伤害家长和孩子,真的是不该。
1、公益组织虽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若其以公益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等信息。若该公益组织有公开募捐行为,却未按规定进行,本身就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同时,公益组织对捐赠人负有尊重和保护其权益的义务,不能因捐赠金额低而歧视捐赠人。她们嫌弃孩子捐赠金额少并将其移出群聊的行为,损害了捐赠人的人格尊严和捐赠积极性,违背了公益活动应有的公平、公正和尊重原则。 2、公益组织工作人员称孩子和家长“抠门”,这种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若造成孩子和家长社会评价降低,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家长有证据证明公益组织人员的言论对其及孩子名誉造成损害,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