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女子从房东手里租了间商铺开花店,她苦心经营了4年,生意刚好一点,房东就把她花店收回,说租给别人开棋牌室,商铺一年一签,女子也没办法,没想到,房东其实是看她生意好眼红,找了个借口收回房子,用她的招牌开起花店,女子怒了:我辛苦经营4年,好不容易有点起色,就给我踹走了,你也太损了,这门头我是花5000安的,我花钱也得给你拆了,绝不便宜你!网友:千般巧计,不如本份为人。
卢女士租了一间门面开花店,租房合同一年一签,眼瞅着房租到期了,她去找房东续签合同。
没想到,房东两手一摊,一脸歉意的告诉她,实在不好意思,这间商铺他租给别人开棋牌室,让卢女士找房子搬走。
卢女士顿时傻眼了,她心里很是懊恼,花店她开了4年了,可以说她连年亏损。
但她还是咬牙坚持下来,万事开头难,做什么事都不能半途而废,否则会一事无成,她想尽各种办法苦心经营,花店才终于有了起色。
没想到,房东却不租给她了,如果再换一个地方,又要从头开始,太难了。
但她好说歹说,房东都不同意续合同,当初租房时约定一年一签,房子是房东的,她一点办法都没有。
卢女士垂头丧气打包店里的东西搬走了,至于是选地方重开花店,还是放弃这一行,她也没想好,大环境不景气,她已经没有信心再卷土重来了。
这天,她路过自己曾经开花店的商铺,不由自主的想瞅一眼,看看棋牌室生意如何?
万万没想到,眼前的一幕把她惊呆了,只见那间铺子并没开棋牌室,还是一家花店,而门头用的是自己的不说,就改了一个字,老板竟然是房东。
卢女士瞬间明白了,房东所谓的把商铺租给别人开棋牌室,就是一个借口,他是看自己生意好眼馋,把她踹走,利用她的人气和客源,做起自己的生意。
卢女士气炸了,门头是自己花5000元安的,凭啥便宜这个无德房东,就是花钱,她也要把门头拆下来,不蒸馒头争口气。
说干就干,卢女士雇了人,工人踩着云梯,直接就把门头拆了,砸了个稀巴烂,房东心里有气,也不敢撒,毕竟他做的事太不地道,心里发虚。
这件事一经曝光,大家都气愤不已,这样的缺德房东还真不少。
有人说,放心,这种店开不了多久,我家楼下一个老头和女儿开的店,附近都去吃,确实好吃老头还不让多点菜,问几个人吃,点菜多就和你说够吃,后来房主看生意好就收回来了,牌匾都没变,去一次不对,不到半年都没人去了,最开心的是那房子没人租了。
我觉得人还得重信用,比方说他房东弄这一手,你要是住旁边,有个马高,凳短的,你还会放心和他共事不?人无信则不立,可名声,声望这东西看不着摸不到,可他就在那,你看人胖东来,很多人想学他的生意经,可学不来,一,没他那个心!二没他那度量!不赚钱怎么都好,赚钱就变了一个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卢女士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虽为一年一签,但如果合同规定了有效期,在此期间,房东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即不让卢女士续租,显然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可能涉及的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东没经卢女士同意,且实际上是在欺骗卢女士的情况下,“转租”或更准确地说,是收回并自用了商铺,这同样违背了合同的原则和法律规定。
尽管本案没涉及转租行为,但房东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不尊重合同约定的表现,与法律规定相悖。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房东不仅违反了租房合同,还擅自使用了卢女士定制的门头,仅改了一个字,这一行为侵犯了卢女士的财产权。
卢女士有权要求房东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拆除门头,或寻求其他形式的侵权责任赔偿。
卢女士雇人拆除了门头,这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
有的房东的确是这样,见你赚钱,每一年都涨房租,要么就是想方设法把你赶走,即使违约金不要,房东也要把你赶走,有的房东的确是这样。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5-1-22 《房东收回花店门面称租给别人,转头却用店家招牌继续开花店,气得花店老板连夜雇人拆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