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一男子清明回老家祭祖,可发现爷爷的坟墓不见了,遗骨散落一地,分明是被人

重瓦下庆 2025-01-22 13:48:08

甘肃天水,一男子清明回老家祭祖,可发现爷爷的坟墓不见了,遗骨散落一地,分明是被人毁坏了,男子火冒三丈,这才得知是某村民雇推土机挖毁了,他去找村民算账,村民却说:我好几年没看见有人来上坟,以为这座坟墓后继无人了呢,这不怪我,道歉可以,赔偿免谈。男子把村民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黄先生背井离乡,外出谋生,头年的清明节,他分身乏术,没能回老家给爷爷扫墓,心里一直愧疚。

2024年的清明节,黄先生决定,放下手里一切工作,带着儿女回老家祭祖。

他是个孝子贤孙,也想上行下效,言传身教,给儿女们做个榜样。

一路长途跋涉,他们风尘仆仆回到老家,买了祭品,来到爷爷的墓前,眼前的一幕让黄先生目瞪口呆。

只见爷爷坟墓的位置已夷为平地,那还有坟墓的影子?他跑过去一看,只见坟墓被摧毁,遗骨散落四处,他顿时悲从心来。

这是谁干的?太欺负人了,怎么能干出这样触碰人底线,有违道德的事?

黄先生一打听,才得知是村民张某干的,他为了平整自己的地,2023年7月8日,雇挖掘机把爷爷的坟墓推倒了。

而黄先生爷爷的墓地,就在张某家地的南边,张某这么做真是欺人太甚,绝对是故意的,他和张某没过节,他为啥干这缺德事?

黄先生找到张某,质问他为啥要这么干?张某却理直气壮的说,这怎么能怪他呢?他看到这座坟墓多年没人祭拜,以为是无主坟,就给推平了。

话里话外,谁让你黄先生不回来扫墓了,咋怪我头上了?

黄先生怒不可遏,要求张某赔偿自己损失,他要给爷爷重修坟墓。

但张某却说,道歉可以,赔偿免谈,他一分钱不赔。

看到张某耍无赖,黄先生气的不轻,可他当务之急,是先找到爷爷的遗骨,把他安置好,再跟张某算账。

黄先生雇人找爷爷的遗骸,因为时间过久,只找到一部分,他痛彻心扉,觉得自己对不住爷爷,但他也只能重新起坟,把爷爷安葬在北边山坡,尽量离张某家的地远一些。

做完这些,是该跟张某算账的时候了,爷爷坟墓被毁,他和家人的身心和精神都收到了极大的伤害,充满了愧疚和自责。

他雇人找遗骨,重新下葬,既花精力又花钱,在他看来,都应该由张某买单。

如果张某是不小心铲平的,那另当别论,关键是,他是存心故意的,爷爷的坟墓是起了坟头的,只要不是有眼无珠都能看到,也没妨碍他耕种,他这么做实在让人无法原谅。

而且,爷爷一部分遗骨,已经没办法找回了,这是对逝者的不敬,也是对活着的人的伤害。

黄先生咽不下这口气,他联合兄妹,一起把张某告上法庭,让他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索赔遗骨收敛安葬费5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张某的行为侵犯了黄先生祖父的“人格权益”,尽管死者的人格权在法律上不复存在,但其人格利益如尊严、安宁等,仍受法律保护。

坟墓的完好是死者人格利益的一种体现,也是他后代精神寄托的所在。

张某故意毁坏坟墓,导致遗骨散落,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一种侵害。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坟墓这一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物,因为坟墓的重建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还导致了黄先生及他家人的精神损害。

黄先生等人因此要求张某赔偿迁坟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张某的行为,导致了黄先生祖父的遗体、遗骨受到侵害,且给黄先生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黄先生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黄先生迁坟等费用2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有人觉得,这个判决很公平,造成损失,道歉,赔偿是应该的,最后双方都没上诉,说明对法院判决是认可的,在甘肃农村,这个费用也是足够迁坟了。真正国家工程需要迁坟的补偿也就几千块钱,两万块足够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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