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独居老汉因子女不在身边,于是就找了一个女保姆照料自己,也许是日久生情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6 10:36:14

福建福州,一独居老汉因子女不在身边,于是就找了一个女保姆照料自己,也许是日久生情,老汉给女保姆写了一份协议,待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房产和银行存款全部给女保姆,三年后老汉去世,女保姆则将老汉子女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老郭虽然刚过六十岁,但是身体却很一般,加上子女不在身边,老郭于是就找了一个女保姆李女士照料自己的日常起居。

李女士为人细心、勤劳,对老郭的照料无微不至。无论是精心准备每一顿营养丰富的饭菜,还是按时提醒老郭服药,她都做得一丝不苟。在闲暇时光,她还会陪老郭聊天,听他讲述过去的故事,分享生活中的喜怒哀乐。日子一天天过去,老郭对李女士的依赖与信任也与日俱增,两人之间渐渐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情感。

一年后,老郭深思熟虑后,决定给李女士一份特殊的承诺。他郑重地写下一份协议,明确表示在自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全部交由李女士使用和处理。随后,老郭亲手将房产证和银行卡交到李女士手中。

三年转瞬即逝,老郭最终还是没能战胜病魔,离开了人世。李女士怀着悲痛的心情参与了老郭的后事处理,在死亡证明书上,她下意识地写下了自己作为“家属”的名字,在她心中,早已将老郭视为亲人。

然而,当李女士找到老郭的子女,希望他们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时,却遭到了坚决的拒绝。老郭的子女认为,这份协议毫无法律效力,父亲的遗产理应由他们这些直系亲属继承。无奈之下,李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老郭的子女告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关键在于对老郭所写协议性质的认定,究竟是遗嘱还是遗赠抚养协议,抑或是其他性质的文书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如果老郭所写的协议被认定为遗嘱,那么就要看这份协议是否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而遗赠扶养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与遗嘱有着本质区别,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达成合意。

在本案中,老郭与李女士之间的协议内容,仅表明老郭去世后李女士可对其房产和存款进行使用和处理,并未明确李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老郭生养死葬的义务,也未体现出李女士对该义务的承诺。

如果该协议被认定为遗嘱,那么接下来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假设老郭所写协议满足这些形式要求,且老郭在书写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但如果协议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那么这份协议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老郭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协议符合遗嘱形式,应认定为自书遗嘱,但是,对于房产性质并没有明确,也没有写明日期,所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法院判决这份协议无效。

其实,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在处理涉及遗产处分等重大问题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无论是订立遗嘱还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都应当确保意思表示清晰、形式合法,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让自己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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