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一男子在网上找了一个女保姆,面试对方时,女保姆说自己不仅吃苦肯干,而且

重瓦下庆 2025-01-15 16:49:14

湖南郴州,一男子在网上找了一个女保姆,面试对方时,女保姆说自己不仅吃苦肯干,而且还能辅导小孩学习,男子欣喜后双方商定了5800元一个月的费用,当晚,两人就迫不及待的发生了关系,女保姆趁机提出一个月1万的费用,结果第二天,女保姆就跑去派出所称自己被性侵。

58岁的男子陈某已经离异,因为要带孩子还要照顾年迈的父亲,自己工作比较忙,于是就上网找了一个女保姆。

在看到女保姆谭某的条件后,于是就联系上了对方,谭某称自己干这行很久了,不仅踏实肯干,而且是大学本科毕业,能够辅导孩子学习。

陈某一听觉得很合适,不仅可以干家务、做饭,还能辅导孩子,就相当于找了一个辅导老师,于是,陈某决定聘用谭某,双方于是约定了5800元一个月的费用。

谭某表示,当天就能干活,而且要把行李拿过来住在陈某家中,随即,在陈某的帮助下,谭某把行李拿了过来。

正好也到了饭点,随即两人又去了附近一家烧烤店吃了饭,随后就一起回了家。

回家后,两人随即发生了关系,这时候,谭某趁机提出,每个月要涨到1万元的工资,说着还要签下合同。

陈某觉得事情发展的太快,于是就找理由拒绝了,不过谭某也没有多说什么,两人就睡了觉。

第二天,两人又发生了关系,谭某表示身体不舒服,于是便独自外出去买药了,结果,谭某竟然去了派出所,称自己被陈某侵犯,要求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

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陈某支付了10万的赔偿,谭某也不再追究陈某的责任了,可是,陈某觉得自己很冤枉,明明是对方自愿提出的发生关系,怎么又控诉自己侵犯了谭某,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谭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谭某返还10万元。

谭某表示,陈某说的不是事实,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而且自己也没有胁迫对方,因此,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应该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如果谭某采取了胁迫的方式,逼迫陈某签署协议的,那么是可以撤销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中,双方产生情感劳资纠纷,但是,经过调解后,双方是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更何况,协议内容双方也已经履行完毕,现在陈某认为是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因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求。

那么,事实上,陈某到底有无侵犯谭某,据警方调查,本案无犯罪事实,对此不予立案,也就是说,陈某和谭某之间并无犯罪事实发生,因此,警方对此不予立案。

可是,既然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何陈某要赔偿10万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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