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父亲去世后,女儿打算继承父亲的遗产。保姆拿出一张字据,称老人生前立了字

沙僧说事 2025-01-16 10:49:22

福建福州,父亲去世后,女儿打算继承父亲的遗产。保姆拿出一张字据,称老人生前立了字据,他名下的房产和存款都归自己。女儿气炸,我们花钱雇你照顾我父亲,我父亲的财产和你有啥关系?没成想,保姆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字据有效,存款及房子归她所有。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子归保姆,存款归女儿,女儿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与一审完全不同!

郭佳回家处理父亲的遗产,保姆李大姐不慌不忙的拿出一张字据。

称老人感激她的照顾,生前已立下字据,名下的所有财产和存款都归她所有。

郭佳气的不行,我们花钱雇你照顾父亲,你照顾的好是你的职责,我父亲的遗产和你有啥关系?

保姆也不多说,拿着字据,把郭佳起诉到法院。

郭向军有一个女儿,但自从老伴去世后,家里就只剩下他一个孤单老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身体越来越差,女儿住的又远,工作又忙,不能经常回来照顾他。

郭向军决定请个住家保姆,来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

保姆李大姐性格开朗,干活儿麻利,很会照顾人,给郭向军的生活带来了快乐。

自从李大姐来了以后,每天把房间收拾的窗明几净,让人看着就舒心

她陪郭向军散步,给他做可口的饭菜,女儿看到保姆尽心尽责的照顾老人,很放心。

但由于离得远,回家看望父亲的次数越来越少。

郭向军从心里感激李大姐,对李大姐像亲人一样依赖。

2019年的11月,郭向军突然写下一份字据。

字据内容:“本人61岁,身体不好多年生病,现在本人无人照雇(照顾)。李大姐长期帮助我。本人原(愿)把一切房产个财产、银行卡一切财材(财产)都交给李大姐使用,和处理,请有关部门给予批准办理。病雇(病故)后。郭向军2019.11月”。

从写下字据后,郭向军的存款折、房产证等所有证件都由保姆李大姐支配和保管。

而郭向军所作所为都是瞒着女儿的,保姆成了家里的女主人。

2021年3月,郭向军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谁知在2022年12月30日,郭向军突然发病,被送医治疗。

2023年的1月25日,郭向军去世,死亡证明,以及殡葬证明,家属一栏都是保姆签的字。

事后,李大姐起诉郭佳,要求确认郭向军所立的字据有效。

1、一审法院认为,该字据无遗书遗嘱人等,应属于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郭向军所立字据属于赠与合同。

然而,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郭向军写下的字据,如果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且不符合不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在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其子女可能主张撤销。

2、 从字据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可能不符合有效的遗嘱要件。

有效的遗嘱,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包括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而郭向军的字据,在表述和形式上存在不规范和不清晰之处,难以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如果字据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或赠与合同,那么郭向军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即由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在没有遗嘱或有效赠与的情况下,郭向军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房产和存款等遗产。

3、一审判决,郭向军房产归李大姐所有,对李大姐主张的存款未予支持。

在无其他无效是由情况下,认定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后郭佳不服提起上诉。

4、遗嘱赠与意思表示不清晰,不予认定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字据载明病故后,说明郭向军是生前预先处分个人财产。

保姆出示的“字据”应为自书遗嘱,因此,本案应为遗赠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

另外,该遗嘱赠与意思表示不清晰,赠与的财产指向不明,未明晰立据后两年新购房产是否属于处分范围;

且字据中载明为“使用和处理”,未明确地表示将上述财产赠与李大姐所有。

而且,该自书遗嘱未注明具体的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所需的法定形式要件,亦存在瑕疵。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保姆李大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李大姐又称,在郭向军写下字据后,两人开始同居,一直到郭向军去世。

法院查明,该期间李大姐并未与其丈夫离婚,所谓的同居关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李大姐想通过同居关系而获得遗赠,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予认可。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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