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男子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从一家卤味店购买了两只椒麻鸡,两个猪蹄,一共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6 10:43:06

江苏宿迁,男子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从一家卤味店购买了两只椒麻鸡,两个猪蹄,一共花了199元。店主通过快递将熟食寄送给了男子。可就在收货的第二天,男子就把店铺搞到了市场监督局,说店主售卖给他的是“三无产品”,要求赔偿,如果拒绝,就让执法人员处理,如果执法人员不依法查处,就申请诉讼。

(来源: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男子陆某是从李某在安徽阜阳经营的一家椒麻鸡卤味店购买的。购买前陆某还通过微信询问李某,是否可以快递,李某立马回答没问题。

于是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交易,以199元的价格成交。李某则立马将食品真空包装,包装完成后寄到了陆某指定的地点。

就在陆某收货后的第二天,他就向市场监督局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信上面说,陆某收到货之后,发现卤味食品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配料表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所以李某向其出售卤菜属于不合格产品。

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立马找到李某,在李某经营的店铺看到了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现场还发现真空包装机1台,并没有发现真空包装的卤制品。

而且李某在现场也说,当初寄送给陆某的时候,为了保证食品新鲜不坏,也为了方便运输,才特意给他真空包装了,怎么现在就拿这个来说事呢?

市监局调查完成后,将初步调查结果反馈给了陆某,说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所以不予立案调查。

陆某一听这个立马就急了,说市场监督局这是不作为,立马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结果却是维持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于是陆某就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他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到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

李某寄送给自己的卤味食品,从烧熟,放凉到打包邮寄,早就超过了24小时,已经不具备食用条件。

而且李某仅仅是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只有制售熟食的许可条件,并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其不能通过网络或者微信进行快递销售熟食,其行为已经违法。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陆某不止在李某一家卤味店买过熟食产生过诉讼,在其他很多家卤味店都买过,而且基本上都是买了之后就举报,说对方卖的是三无产品。

有一家法院对于陆某主张的“退一赔十”作出过判决,判令熟食店返还购物款,对于赔偿十倍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李某在销售熟食卤味给到陆某时,为保证食品运输安全采取了真空包装的方式,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市监局经审查认为陆某举报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陆某被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了上诉,其认为,李某销售给自己的熟食从烧熟到食用间隔已经超过了24小时,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没有进行正确判决,反而责怪其多次购买与本案相同的问题产品。

一审法院明显包庇市监局,没有做到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33条虽然规定熟制食品从烧熟到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该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与本案商家向购买者单一销售的事实并不相符。

同时,综合陆某以类似方式购买熟食卤制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来看,其并非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购买者”。因此陆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陆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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