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没养过我们,我们凭什么要给继父养老?”山东烟台,一老汉在老伴去世后,要求两个继子为其养老,在遭到拒绝后遂一纸诉状将继子告上了法院,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烟台中院) “我给他们养这么大,供他们吃供他们喝,还供他们上学,到头来自己却落得个无人管问的下场,我这是喂了两条白眼狼啊!”张老汉边抹眼泪边痛斥着。 原来,在1995 年时,张老汉与带着两个儿子的王琳(化名)结婚,那时,孙明 17岁,孙辉 13岁。 婚后,张老汉努力打工,一心想把日子过好。对于两个孩子,他也视如己出,丝毫不计较他们并非亲生的身份。 而后,孙明和孙辉先后长大成了家。张老汉则和老伴王琳相依为伴。 2018 年 7 月,老伴突然离世,张老汉陷入了悲痛之中,在那以后,两个孩子也因母亲的离去,与他渐渐疏远,好在当时其对自己的生活尚能自理。 2022 年,张老汉被查出帕金森病,身体每况愈下,生活难以自理。为治病,他跑了多家医院,很快花光积蓄。 无奈之下,他向两个继子求助,希望他们承担些赡养费和医疗费。 可孙明以手头紧、张老汉没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孙辉也表示对张老汉没感情,不愿给钱。 多次被拒后,张老汉无奈之下,将孙明和孙辉一纸诉状告上了当地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张老汉面色苍白,诉说着多年来对两个继子的付出,称如今因病实在走投无路。 而孙明和孙辉则坚称张老汉没尽到抚养责任,不愿承担费用。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孙明、孙辉又是否有义务去赡养继父呢? 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与亲子血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对于继父母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系法律拟制。 简单来说,在亲子血缘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天然的血缘纽带产生的,赡养抚养和抚养义务均系独立存在,赡养义务并不以抚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没有这种与生俱来的联系。 这种法律拟制的身份关系主要通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来加以建立。 也就是说,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职责,在法律上就视他们之间形成了如同亲生父母子女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子女对继父母在年老体弱时,才具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本案中,孙阳、孙辉二人是否要赡养张老汉,主要看张老汉对二人曾经履行过抚养义务与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在张老汉同王琳登记结婚时,孙阳已系17周岁,按照《民法典》规定,其可以以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生活来源,构成民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且张老汉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时的孙阳尚在上学接受教育,进而证明张老汉曾经对其履行过抚养义务。 所以,也就无法认定张老汉同孙阳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 孙阳对张老汉不具有赡养义务。 而对于孙辉而言,其在当时仅为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依靠父母进行生活。 即便孙辉主张他在当时已经不上学了,但他也没有提供证明自己完全脱离家庭而进行独立生活。 此外,孙辉的户口尚同张老汉在同一张户口簿上。 综上,经综合认定,孙辉同张老汉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 对于孙辉而言,具有赡养张老汉的部分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孙辉不仅要承担张老汉此前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18元,其还要每年向张老汉给付5700元的赡养费。 俗话说,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生恩重,养恩亦重。 无论是基于血缘的亲生父母,还是法律拟制关系中的继父母,只要用心养育孩子,这份养育之恩都值得尊重与铭记。 当父母年老,需要子女照料时,子女理应怀着感恩之心,回报这份厚重的恩情。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正版 法律常识全知道 法律知识案例大全 法律问题一本全
“令人寒心!”湖南长沙,60多岁老汉的老宅,拆迁得了200万,全部给了两个儿子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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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BZ
养它个球。饿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