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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男子偷看女朋友日记,发现她曾和前男友发生过关系,男子怀恨在心邀请三个同

湖北宜昌,男子偷看女朋友日记,发现她曾和前男友发生过关系,男子怀恨在心邀请三个同学一起殴打前男友致其死 亡。案发后男子和两名同伙分别获刑,但最后一人却人间蒸发了。近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终于被捕并受到处罚。 据红星新闻报道,一本已经发黄的日记,本来只是记录个人情绪和过往经历的私人物件,却在无意中改变了几个人的人生轨迹。 1998年发生的那起命案,直到二十五年后仍被重新提起,不只是因为案件本身残酷,也因为它在司法认定上反复引发争议:口头上的“教训人”,究竟是在什么时候,演变成了对生命的直接剥夺。 事情的起因说起来并不复,李某性格偏执,占有欲很强,一次女友外出工作时,他擅自翻看了对方的日记。 那些原本只属于私人空间的文字,被他逐字读完,日记中提到,女友在认识他之前,曾与苏某有过一段关系,不只是普通交往,还涉及较深的亲密内容。 这些记录让李某情绪彻底失控,羞愤、嫉妒和不甘混在一起,很快转化成对苏某的强烈敌意。 他并没有选择冷静处理,也没有与女友沟通,更没有尝试自我克制,而是私下联系了刘某等三名熟人。 几个人多次碰头,反复商量,最终决定找机会拦住苏某,“给他点教训”,在他们看来,这只是一次出气行为,却没有意识到事情早已朝着不可控的方向发展。 1998年9月17日,李某利用工作便利,从单位借来一辆车,并将车停在苏某日常通行的路段附近,苏某骑着摩托车经过时,被示意停车,并未意识到危险已经临近。 很快,几个人围了上来,随即动手,苏某在短时间内被打倒在地,几乎失去反抗能力,此时如果停手,后果或许还不至于失控,但暴力并没有结束。 几个人在路边捡起混凝土块继续攻击,这些建筑废料又硬又重,每一次砸向头部,都可能造成致命伤害,殴打过程中,头部成为主要攻击部位,还夹杂着其他器具的击打。 事后法医鉴定显示,苏某头部遭受多次钝器重击,颅骨出现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严重损伤,并伴有大量出血。 这些客观结果,与“只是打一顿”的说法明显不符,更为严重的是,在苏某已经基本失去意识、无法自行行动之后,几个人并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而是将他拖到公路旁的坎下,扔进荒草中,随后驾车离开现场,这一行为,实际上完全切断了他获救的可能,苏某最终因严重脑损伤和失血过多死亡。 案发后不久,李某和另外两名参与人员被警方抓获,作为策划者,又是借用公车实施犯罪,李某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最终被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当时参与动手的刘某成功逃离,长期下落不明,这一逃,就是二十多年,在这段时间里,刘某辗转多地生活,刻意回避原有社会关系。 随着时间推移,侦查条件和技术手段不断升级,2023年10月,黑龙江大庆警方在日常排查中,通过信息比对锁定刘某身份,将已经步入中年的他抓获归案。 案件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后,围绕罪名认定出现了明显分歧,检方起初根据现有证据和刘某的供述,拟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这一结果很快引起苏某家属的强烈不满,在家属看来,这并非一次失手的斗殴,用混凝土块反复砸击头部,本身就具有高度致命性。 而在受害者濒死状态下将其抛弃,更说明行为人对死亡后果并非毫无预见,案发现场遗留的大量血迹,也成为他们无法忘却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虽然刘某始终强调自己只是听从李某安排,并未主观上想要杀人,但法律判断并不只依据口头表态,而更看重行为方式和客观结果。 使用足以致命的工具攻击要害部位,并在明知可能造成死亡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已经构成对生命的严重侵害。 同时,法院认定刘某并非从犯,他在事前参与商议,在现场直接动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参与者。 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家属筹集25万元赔偿款交给受害者家属,并取得了一份谅解书,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作为量刑参考因素。 但法院认为,赔偿无法抵消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尤其是刘某到案后供述前后不一,试图减轻自身责任,难以认定其具备真诚悔罪态度。 最终,法院依法变更罪名,认定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赔偿情况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这起跨越二十多年的案件,最终在法律上得出明确结论,它提醒人们,所谓“出气”或“教训”,一旦越过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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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01
用户10xxx01 10
2025-12-14 07:43
呵,无期徒刑,一条人命就这样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