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强奸罪
“不管是不是圈套,有夫之妇不能碰!”四川宜宾,女子在自家店内招待朋友时,把一位镇
“不管是不是圈套,有夫之妇不能碰!”四川宜宾,女子在自家店内招待朋友时,把一位镇干部也叫了过来,期间二人在卫生间发生了亲密关系。后女子丈夫意外发现女子与该镇干部有不当聊天内容,于是将镇干部扭送到派出所,而女子出具证言,称自己与镇干部发生关系是被迫的。警方调查后认定镇干部没有犯罪事实,但女子申请复核后,又被认定有犯罪事实,那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事情要从今年6月份说起,女子林某与丈夫经营着一家烧烤店多年,生意一直不错。在6月26日那天,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杰某到店内消费,在离开前以方便后续点外卖为由,加了林某的微信好友。之后,二人开始频繁聊天,杰某没少夸林某漂亮,把林某哄得十分开心。6月28日晚上,林某组织了一次朋友聚会,地点就在自家店内。可谁知中途林某突然把杰某叫了过来一起喝酒,一直喝到了深夜。期间,林某去了趟厕所。按照林某事后的说法,她进入厕所后,杰某突然挤了进来,然后锁上厕所门,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后来没有及时报警,是出于店铺名声和个人脸面的顾虑。第二天早上,林某还处在醉酒昏睡的状态,她的丈夫随后翻看了林某的手机,发现杰某发来了异常暧昧的聊天消息。丈夫怀疑林某出轨了,又想要看看对方是谁,于是就冒充林某的口吻邀请杰某到店里来。杰某并未察觉异常,直接就来到了烧烤店,结果被林某丈夫逮个正着,而且直接送到了派出所。在丈夫的要求下,林某指控称自己遭到了杰某的侵犯,地点在烧烤店的卫生间。然而警方经调查后,并未发现异常。期间,林某还试图割腕自杀,后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还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在7月16日,警方经过详细调查后,发现杰某没有作案的可能,所以没有立案。然而这一决定遭到林某家人的反对,林某丈夫申请了刑事复议。县公安机关调查后,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杰某的确没有犯罪事实,且办案程序也没有问题。但林某的家人仍不满这个结果,于是提起刑事复核。万万没想到,这次成功了。在9月7日,市公安机关又确认杰某存在犯罪事实。然而杰某却感到十分委屈,称自己的确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在那个空间里,根本无法完成性侵行为,这明显就是诬告。目前,纪委已经介入调查。有人表示,烧烤店厕所的空间不会很大,而且当时林某和朋友在聚餐,如果林某不愿意,杰某很难得逞,我怀疑是林某事后遭到丈夫威胁,所以做假证。还有人表示,就算不构成强J罪,作为公职人员,这样的行为就对吗?这样的人不配做公职人员。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市级公安机关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但不等于已经确认杰某构成强J罪了。有犯罪事实代表值得深入侦查,但不等于已经坐实了杰某的罪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如果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还不能给杰某定罪量刑。正如不少人所说,如果林某不愿意,杰某很难在那个环境下,完成性侵行为。那法律实践中,对这类有争议的问题,一般会采用何种方法认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了区分强J与通奸的方法:第一,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J的,不能定为强奸罪。第二,对于半推半就行为,就要看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如何,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全面的分析。因此,不是林某说遭到杰某性侵,杰某就一定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这也对公安机关接下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至于最后的结论,要等完整侦查之后,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结果为准。如果林某被丈夫威胁着撒谎了,其实她是自愿与杰某发生关系的,那她和丈夫都可能面临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杰某确实违背了林某的性意愿,强行与林某发生了关系,那就应当按照强J罪,定罪处罚。不过说到底,杰某毕竟是名公职人员,而且他知道林某已经结婚。在这种前提条件下,杰某哪怕是真的对林某有意思,也不能去破坏林某的婚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第40条第6项规定,公职人员有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如果杰某构成犯罪,那他的公职人员身份和职业生涯就到头了。但如果无罪,一般就是调离原岗位,或做其他安排,不会轻易开除。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内蒙古,一女子还没离婚,就等不及和其他男人发展关系,丈夫得知后,把妻子暴 打一顿
内蒙古,一女子还没离婚,就等不及和其他男人发展关系,丈夫得知后,把妻子暴打一顿,然后逼着她自己脱衣服,再强迫她行夫妻之事,并用手机录下来。妻子报警了。现在男子被抓了已经一年多,但尚未判刑,男子家属想要取保候审被拒绝。9月8日案件将迎来一审二次开庭。内蒙古额尔古纳市那起婚内强奸案,9月8号又要开庭了。男的把还没离婚的老婆打得腰椎骨折,又强行发生关系拍了视频,现在人抓进去一年多了,家属想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直接拒绝,这案子马上就迎来一审二次开庭,围观的人不少。这事说起来,还得从去年2月27号说起。夫妻俩感情早就掰了,一块儿去民政局申请了协议离婚,进了三十天冷静期。那会儿俩人已经分居,女方搬回自己父亲家住,男方就住对门。按理说,冷静期一过,两人把手续一办,这事儿就算了了。可这男的心里过不去,始终怀疑老婆在离婚前就跟别人好上了,他悄悄买了个带录音功能的设备,塞到老婆卧室的书架上。说白了,就是不信任,加上心里那股火没地方撒,3月21号早上,男的听着录音笔里的东西,火气一下子顶到脑门。他把老婆叫到自己家,当场放录音质问,然后伸手就拽头发,用脚踹人大腿和肚子。踹完还不过瘾,又去厨房拿了把菜刀,用刀面拍人家肩膀。这还不算完,他逼着女方自己把衣服脱了,继续打,继续骂,然后不管对方愿不愿意,强行发生了关系,还用手机拍了两段视频。这操作,听着都让人头皮发麻。这么一顿折腾,女方L2到L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法医鉴定下来,轻伤一级。当天下午四点来钟,女的先报警说自己被打了;第二天晚上八点,又报了一次警,这回把家暴和强奸一块儿说了。3月23号,男的被刑事拘留,案子侦查完,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到了去年8月12号,这案子第一次开庭,辩方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话说得也挺直白:“婚内不可能有强奸,这就是个伪命题,伪罪名。”可控方并不同意,说俩人已经进了离婚冷静期,又分着居,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了,在这种状态下用暴力胁迫强行发生性关系,那就算强奸,这争议一来,加上案子本身复杂,当天没宣判。男方家属这边也一直没闲着,多次向检方申请取保候审,结果全被拒了。今年6月24号,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给了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白纸黑字写清楚:他本人有暴力倾向,庭审中又不认罪认罚,三次体检也没发现明显异常,再加上涉嫌的是强奸罪,综合评估下来得继续羁押。说白了,就是不放人。女方那边同时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万,加起来一共要求赔三十万四千多。这案子传上网,评论区吵得不可开交,有网友说:“都进冷静期了,还搞窃听,把人打到骨折再强行发生关系,这哪是夫妻吵架,分明就是犯罪,必须重判。”也有网友替男方抱不平:“自己老婆还没离呢就外面有人,搁哪个男人能不火?他手段确实过激,但‘婚内强奸’这个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律师讲的那套也不是没道理。”两边各说各话,谁也说服不了谁。现在9月8号的一审二次开庭马上就要到了,据大河报记者从家属那边确认,开庭时间定了,但具体细节人家不愿意多讲,只说不方便透露。到底最后怎么判,是数罪并罚还是有别的结果,只能等法院的锤子落下来。到时候,这案子给所有人抛出的问题——婚姻走到尽头时,该用什么方式体面收场?说到底这案子最让人心里发凉的不是那些打骂细节,而是“夫妻”这个身份把暴力兜了底。法律早就划了线:不管结没结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那就得承担刑责,而且离婚冷静期不是护身符,更不是撒气的通行证。一段感情烂了可以离,人要是烂了,可就真回不了头了。对此您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信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