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一女子老母亲去世,村民帮着料理后事,出殡路上燃放烟花,竟然“炸膛”,直接导致一男子双耳鼓膜穿孔10级伤残。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2万,女子:我不做烟花,也没卖烟花,你受伤了应该找销售方和生产方索赔,跟我何干?但生产方却说:我们烟花没质量问题,是你们运输使用不当导致的,谁让你放烟花时不站在30米外了?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3年6月,王女士老母亲寿终正寝,善良的村民们,都自发前来吊唁,送老人最后一程,出钱出力,帮王女士兄妹安葬母亲。
王女士兄妹按照当地风俗,给母亲举办葬礼,把让母亲入土为安的日子,定在了6月11日上午。
没想到,出殡路上却发生了意外。
出殡路上,是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想到,其中一只组合烟花被点燃后,发生了“炸膛”,直接把前来帮忙的村民马某后脖颈炸伤,同时,导致他爆震性耳聋,双耳鼓膜穿孔,构成10级伤残。
如果伤的不重,马某也不追究了,可导致伤残都影响生活了,他也不能碍于乡里乡亲的情面了,他跟王女士兄妹索要12万元,这笔钱包括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
但王女士虽然感觉很过意不去,但她认为,烟花炸膛,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马某的索赔对象搞错了,他应该跟卖烟花的人要钱,卖烟花的再找生产烟花的要。
毕竟,在王女士兄妹看来,她们不是做烟花的也不是卖烟花的,而是买来燃放,他们也是受害者。
但烟花生产商、销售商却觉得,他们生产的烟花是合格的,是王女士买后的运输,使用过程出了问题,否则不可能炸膛。
同时,马某也有责任,烟花点燃了,他应该在30米外的安全区域观看,谁让他离那么近了?
生产销售商只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马某2万,其他免谈。
马某当然不同意,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马上要过年了,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有特殊教育意义,就开着“巡回审判车”,把法庭设在村里,为村民们现场普法。
那么,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烟花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炸膛”,导致马某受伤,显然存在产品缺陷。
烟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存在上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马某的求偿对象,即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马某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向王女士兄妹,生产者及销售者索赔,符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马某在参与葬礼过程中受到伤害,因烟花缺陷受到伤害,同样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烟花产品存在缺陷,因为炸膛的烟花属于C级礼花弹,C级产品属于相对安全的产品,不需要由专业人员燃放。
而且,法院做了现场调查,村民们燃放烟花,很少有人看燃放说明,了解安全距离。
马某之所以没在30米外观看,是因为知道烟花被点燃后直冲云霄,如果不发生炸膛,是不会伤害到人的。
说一万到一万,还是烟花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商和经营商说烟花运输和使用时存在不当,可拿不出有力证据。
最终,经过法院2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王家兄妹补偿马某5000元,烟花生产商、代理经销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