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40岁男子给媒人76000元劳务费,介绍了一个大6岁且离异的女子,女子

沙僧说事 2025-02-01 17:57:27

江苏金湖,40岁男子给媒人76000元劳务费,介绍了一个大6岁且离异的女子,女子端庄温柔,男子还算满意就结了婚。可婚后却发现女子有6岁儿子,男子不愿养别人孩子,离婚并怒斥媒人骗人要求退钱。媒人否认欺骗拒绝退钱,男子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决。 韩平拿着离婚证去找媒人钱丽华,把离婚证往钱丽华的桌上一摔,让钱丽华退76000元的劳务费。 钱丽华拿起离婚证回复说:你们俩相处不好离了婚就来找我退钱,那我这买卖还干不干,想什么美事呢!拒绝了韩平的要求。 韩平要求退钱是有原因的,就将事情的始末原原委委的讲述了一遍。 年近40岁的韩平不想再一个人过下去,于是就想要相亲。但也知道自己年岁已大,而且还在家种地,很难有人看得上,好在收入不错,准备了18万用于结婚。 媒人钱丽华受韩平委托,费劲心力,联系多方关系,为韩平找到一个岁数稍微大一点的离异女子于丽。 于丽模样出众,虽然是离异,但韩平还是很相中的,尤其两个人相处下来,于丽温柔端庄的模样也深得韩平的心。 于是两个人决定结婚,但前提得把钱丽华这个媒人的劳务费付了,要76000元。 韩平看着钱丽华给准备的婚姻协议,于丽比自己大6岁,外加上76000元的劳务费,韩平有些犹豫。 钱丽华的一张巧嘴辩解道:费了那么多心思,找了那么多的关系,如今能给你找到一个合适的人,难道还不该给点红包犒劳犒劳我们吗? 韩平看着身旁的于丽,一咬牙一跺脚就签了字,两个人顺利领证结婚。 可婚后于丽却带回家一个6岁大的儿子,是于丽跟前夫的儿子,离婚时孩子归她所有,跟着她生活。 突如其来的儿子打破了韩平一切设想,他不可能给别人养儿子,而且于丽还说结婚前跟媒人都知会过情况,不是故意隐瞒。 头婚的韩平说什么都过不去心里这道坎,于是选择离婚,于丽也退了彩礼。 离婚后韩平就去找媒人钱丽华讨要说法,认为钱丽华知情不报,这么严重的情况居然没有告诉韩平,存在过错,要求钱丽华退钱。 可钱丽华又怎么会轻易的退钱,当然拒绝了韩平,还说媒人说话都是说好听的,那些无伤大雅的事又不是必须要说,不构成退钱的理由。 韩平多次协商未果,将钱丽华告上法庭,要求退还76000元劳务费。 按照韩平的说法,钱丽华故意隐瞒相亲对象的重要情况,有诱骗韩平支付高额劳务费的嫌疑,所以要求退钱。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韩平让钱丽华帮忙介绍相亲对象,且双方在结婚前跟媒人签订了婚姻协议,足以证明韩平与钱丽华存在合同关系。 但是钱丽华并未告知韩平于丽有孩子而且是跟于丽生活的重大情况,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所以韩平要求退钱。 但是钱丽华认为按照媒人圈子里的习俗,说好不说坏,都是这样做的,是一种传统习俗。 韩平明知于丽离异,但并未追问于丽有没有孩子,以及孩子的归属问题,并非钱丽华故意隐瞒,所以不存在过错,拒绝返还劳务费。 法院却不这样认为,法院觉得媒人牵线是一种传统的习俗,但也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共识。 按照当地媒人的收费标准,钱丽华以及其他3人为韩平做媒,收取76000元的劳务费显然高于了正常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钱丽华收取高额的劳务费,明显超出正常的媒人收费标准,有悖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 但钱丽华和其他3位媒人在为韩平相亲的过程中,也的确付出了一定程度的劳动,支出了一些费用。 按照当地媒人的收费标准,法院酌情裁定钱丽华和其他3个媒人应收取媒人介绍费6000元,剩余7万元应予以退还给韩平。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345

评论列表

随缘

随缘

3
2025-02-01 18:47

这就是婚介

沙僧说事

沙僧说事

关注沙僧说事,带你看各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