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监局在对一家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15瓶饮料、1瓶辣椒油、三包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23 16:23:14

云南昆明,市监局在对一家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15瓶饮料、1瓶辣椒油、三包不同品牌的挂面、3袋火锅底料、3袋冰糖葫芦已经过期。被市监局处5万元罚款后,便利店老板以处罚过重为由,两次告上法庭,但法院最终却这样评价!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出生于1980年,在当地某小区附近经营一家规模不大的便利店。

2024年2月20日,当地市监局工作人员到李某经营的便利店检查时发现,有15瓶饮料、1瓶辣椒油、三包不同品牌的挂面、3袋火锅底料、3袋冰糖葫芦已经过期。

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据此,市监局将上述过期食品全部扣押并对李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4月25日,市监局对李某处5万元罚款。

对于店内被查出过期食品的数量,李某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加起来货值几十元的东西,就要罚款5万元,实在接受不了。

申辩无果后,李某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李某还是不服并又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第10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53条第2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市监局不仅在便利店内发现过期食品、李某承认曾销售过期食品、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故,市监局认定李某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不到1万元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4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市监局对李某处5万元罚款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且已经考虑到存在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市监局对李某从轻处罚,裁量适当。

一审法院的意思是:李某的违法行为起步就是处5万元罚款,因此,市监局对其处5万元罚款,已经是从轻处罚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

李某上诉时称:

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有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即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其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监局开展调查,并如实陈述相关违法事实。

因此,综合考虑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市监局应对其减轻处罚处5万元以下,而不是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李某销售过期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第53条第2款规定,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市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考虑到其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从而对其处最下限的处罚。

市监局对李某的处罚,已经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通过适当的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并警示其他潜在的违法者法律意旨。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 阅读:39
生活中的父与子

生活中的父与子

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