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死胆大的!云南昆明,女护士与男大学生一见钟情,相恋几个月后领证结婚。没想到,刚领证不到1个小时,男大学生就后悔了,称自己是是一时冲动,于是提出离婚,遭拒后提起离婚诉讼。可女护士却认为,被对方欺骗了感情,要是离婚,先赔偿自己30万。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1站视频)
据悉,小杨是一家口腔诊所的护士,在为一名大爷清理口腔时,大爷见小杨做事认真,且长的还行,就把自己的儿子小张介绍给了小杨。
小张是一名大学生,平时也能说会道,两个人约了几次饭之后,便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男女恋爱关系,几个月后两个人决定领证结婚。
万万没想到,两个人刚从民政局出来,还不到一个小时,小张就有些后悔了,当时就对小杨提出来了离婚。
小杨还以为小张是在开玩笑,登记结婚可不是儿戏。
可小张却说,你经常发短信骚扰我,我是一时冲动才选择结婚,现在我后悔了,必须要离婚。
刚领完结婚证不到一个小时就要离婚,这种事传出去,小杨的脸还往哪里搁?
再说了,小杨作为一个女孩子,莫名其妙的就成了二婚,以后再找对象自然就会很被动,于是小杨说什么也不同意。
岂料,小张是铁定了心要离婚,甚至还提起了离婚诉讼。
而小杨也看出了小张的无情,于是提出来:想离婚可以,但是自己没了清白,要赔自己30万才行。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小张和小杨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另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本案中,小张和小王自愿选择登记结婚,且两人均到了规定的结婚年龄,故两人的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小张提出离婚的诉求,也是他的权利。
婚姻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也就是说,小张有结婚自由的权利,也有离婚自由的权利。
小杨提出,如果离婚就要赔偿自己30万精神损失费,其诉求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两个人登记结婚不足一个小时,就被提出离婚,对于小杨来说,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有权提出赔偿。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小张与小杨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张提出离婚的诉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调查,调解过程中发现,两人感情并非破裂,故不具备离婚的条件。
另关于小张提出的精神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并非自己感觉到精神受到损害,就能提出精神赔偿。且小杨无法举证自己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故其诉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离婚诉求,关于小杨的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