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带着12岁的女儿坐地铁出行时,要求73岁的大妈往旁边挪一下位置,让其女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23 16:23:30

上海,男子带着12岁的女儿坐地铁出行时,要求73岁的大妈往旁边挪一下位置,让其女儿挤着落座。大妈儿子看到后,指责男子称,两个人的位置要强行坐三个人不合理。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几个月后,男子以吓到其女儿造成其心理有障碍为由,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新民晚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赵先生与妻子育有一个12岁大的女儿小赵。平时父女俩经常乘坐地铁2号线出行。

2023年12月7日19时15分,赵先生与女儿小赵像往常一样进入地铁站乘坐地铁时,73岁的王阿婆也从另一个车门进入同一节车厢。当时王阿婆先坐在一个座位上。

赵先生认为还能坐下一个孩子,于是示意王阿婆往旁边挤一挤并让女儿坐了下去。

王阿婆的儿子高先生看到后认为,一个座位就坐一个人、两个座位就坐两个人。赵先生让其女儿强行坐下去,明显不合理。

见儿子高先生与赵先生发生争执,一直没说话的王阿婆也加入其中。期间,赵先生拿出手机拍摄,高先生上前推搡并企图夺走手机但未成功。后双方口头争执不休。

赵先生见一个人说不过对方两个人,并因感觉自己吃了大亏,当场报警处理此事。

双方发生争执时,女儿小赵全程没有说话。只是站在一旁,目睹了吵架的全过程。

事后赵先生认为,当时女儿被吓到了,导致这件事情发生后,女儿变得沉默寡言。

2024年3月9日,赵先生带女儿去医院看心理医生,并产生了800多元的医药费。

拿到女儿的就诊记录后,赵先生以高先生及其母亲王阿婆的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女儿心理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高先生母子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赵先生的索赔金额15800元当中,还包括5千元律师费和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高先生认为:其与母亲都不存在过错,是赵先生抢座位在先的,而且,赵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行为造成小赵就医看病的。故,其不同意赔偿赵先生所谓的损失。

法院认为:

首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3条明确规定,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具体到本案,小赵为未成年人、王阿婆为老年人,双方均有成年家属陪同,双方本应遵守乘客守则,文明礼让,有序乘车。

可是,双方却因未能互谅互让,并因争抢座位而发生争执并引发诉讼,实属不该。

其次,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每个人的身心有所差异,故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王阿婆首先落座、小赵之后落座,故王阿婆并不存在抢座的行为。

虽然双方发生了争执,但现场视频及其他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高先生母子对赵先生父女实施了大声辱骂行为。即难以认定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已构成对小赵的侵权行为。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事发为2023年12月7日,赵先生带小赵就诊时间为2024年3月9日。

即两者时间相隔较长,且赵先生提交的就医记录所记载的内容全是其单方的叙述,故,难以证明双方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驳回赵先生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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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