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运输许可证罚款1万,没收全部烟花!”湖北,一公司准备购进烟花炮竹在春节期间销售,特意向公安部门申请了《烟花爆竹道路经营许可证》。后因原来的厂家不能供货,换成另外一家购进。没想到,运输车在高速服务区被交警以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为由,罚款1万,并没收全车1400件烟花。公司不服,将交警部门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这对于春城烟花销售有限公司来说,是一年中最为关键的销售旺季。公司上下都满怀期待,希望能在这个时候大赚一笔。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公司早早计划从江西购进一批烟花,还精心办理了运输许可证,万事俱备,只等货物到手。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江西的厂家因生产能力有限,无法按时交货。这可把春城烟花销售有限公司急坏了,眼瞅着春节销售旺季一天天逼近,如果拿不到货物,那损失可就大了。经过一番紧急商讨,公司决定向浏阳的一家厂家进货。虽然货源变了,但公司想着运输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便安排车辆前往浏阳提货。
满载着 1400 件烟花的运输车辆,在返程途中经过阳光服务区时,遇到了交警查车。司机王师傅心里 “咯噔” 一下,但他还是镇定地拿出了运输许可证,想着证件齐全,应该不会有什么麻烦。可没想到,交警仔细查看后,却皱起了眉头。
“师傅,你这许可证上的货源地是江西,可你这车烟花是从浏阳拉的,这属于未取得有效的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要罚款 1 万元,还要没收整车烟花。” 交警严肃地说道。
王师傅一听,顿时急了,连忙解释:“警官,您听我说。我们公司本来是要从江西进货的,许可证也早就办好了。可江西那边厂家出了问题,交不了货,我们也是没办法才从浏阳进的货。而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我们也不是故意违规的啊。”
交警不为所动,坚持按照规定执法。王师傅无奈,只能眼睁睁看着车辆被扣押,烟花被没收。
春城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只是运输许可事项有变动,并非未取得运输许可证,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公司在诉讼中称,自己是合法经营的烟花销售企业,一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此次运输烟花,虽然货源地发生了变化,但这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导致的。在得知江西厂家无法供货后,公司第一时间与浏阳厂家沟通进货事宜,并且在运输过程中,也随车携带了原本办理的运输许可证。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情形,而不是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 1 万元并没收整车烟花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局则辩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是一事一许可,且一次性有效。春城烟花销售有限公司此次运输的烟花,其托运人、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数量等均与原许可证记载事项不一致,在检查时也未能提供与此次运输相符的许可证,其行为属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或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公司 “在明知运输许可证许可的内容与运载的烟花不符的情况下,仍进行运输”,这应当理解为公司的运输行为只是违反了运输许可事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应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而公安局却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 1 万元并没收整车烟花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违法事实与所适用法律条款不一致,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受理费 50 元由公安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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