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大了!钓鱼要当心!四川南充,男子与2个朋友在野外钓鱼,结果整整一个晚上,他们一无所获。感觉面子上挂不住,他们一气之下拿出渔网。几网子下去后,男子与朋友竟捞上来400多斤的花鲢鱼。没想到被村民举报。结果悲剧了,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男子以及两个朋友进行了刑拘!
(来源:极目新闻)
据悉,敬某是一名资深钓鱼佬,最大的爱好就是在野外垂钓。并因为这个爱好,认识了黄某,刘某。
事发当天,敬某找到了一个绝佳的钓点,这种好事怎么可能忘记好朋友?于是敬某给刘某、黄某分别打去电话,三人相约在某公园内见面。
三人信心满满的支上钓竿,就等着鱼儿上钩。没想到整整一夜,三人却一无所获。
这事要是传了出去,还不得被人笑掉了大牙?以后可没脸在“钓鱼圈”混了。
来都来了岂能空手而归?三人一合计,从车内拿出渔网,几渔网下去收获颇丰,竟捞上来400多斤花鲢。
没想到,这一幕刚好被附近的村民发现,并打电话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将三人控制住,并以涉嫌盗窃罪,对三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敬某与两位朋友,就是网了400多斤鱼而已,就构成犯罪了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经查,敬某所钓鱼的水域,是人工开凿,且有明确的管理方,并禁止在此地钓鱼。
敬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捕获400多斤花鲢鱼,市场价值明显超过1000元,故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那么敬某等三人,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敬某等三人,其行为构成盗窃,有可能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具体的宣判,还要看敬某三人的表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只要敬某在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鉴于是首次犯罪,如果经法院认定犯罪较轻的,还有可能免于处罚。
几网子下去,没想到就被公安机关给带走了。由此可见,无论做什么事情,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春节将至,朋友们在进行娱乐活动时,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莫因小失大!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