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体检,发现肺部有小结节,复查好几次,医生都说没事,男子怕癌变,买

重瓦下庆 2025-01-16 13:23:26

江苏南京,一男子体检,发现肺部有小结节,复查好几次,医生都说没事,男子怕癌变,买了重疾险,保额30万,每年交10000元,过了3年,男子不舒服,到医院一查,确诊肺癌,男子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查,说他投保之前就有肺结节,不是首次发病,拒绝理赔,男子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2023年9月,李某感到胸闷不适,他到医院一查,片子出来,显示肺部上有了大片阴影。

李某慌张,进一步查体,结果出来,他的右肺下叶,长了肿瘤。

李某双手拿着诊断书,手抖腿抖,诊断书上写着右肺下叶恶性肿瘤。

他脑子瞬间想到老人孩子,自已倒下,家人又该咋办,何况,看病需要经济支持,兜里的钱,扛不了几天。

他缓了一会,想起来自己曾在2020年4月,给自己买的一份重疾险,那时候他为了给自己买个安心,买了份重疾险以防意外。

这份重疾险保额30万,每年交1万元,这笔钱对李某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数字,可是为了自己和家人,他咬紧牙关,还是连续交了3年。

从此以后,他朝九晚五,继续上班,谁知3年之后,他胸闷气短,咳嗽不断。

到医院一查,晴天霹雳,他患上了肺癌,这就是开头那一幕,这个消息,几乎将李某打垮,他绝望之余,想起来这份重疾险。

他连连感叹,真是万幸,当年克服种种困难,买了这份保险,如今自己大难临头,这份保险简直就是雪中送炭。

李某准备好了材料,立刻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他以为,自己手续齐全,理赔款很快就会下来。

可是,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么简单,几天之后,保险公司打来电话,告诉他经过核实,他此前就查出过患有“肺部结节”。

保险公司告诉他说,鉴于他之前查出的肺部结节,所以他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首次发病”条款,不能理赔。

李某一听,瞬间懵了,他记得自己确实几年前体检时查出过肺部有小结节。

但当时医生都说没事,定期复查就行,而且之后的几年里,他每年都去做复查,结节一直没什么变化,医生也说不用担心。

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里,就成了不能理赔的理由了呢?

何况,结节本是人体常见,发现结节,并不意味是癌,何况之后每次复查都没问题。

保险公司不听他说,反正就是不予理赔。

李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付。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李某认为,所谓首发疾病,就是第一次发生了保险合同中定义的重大疾病。

李某的理解符合一般人的认知,重大疾病就是首次确诊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疾病。

然而,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如何定义“首次发病”。

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几年前查出肺部结节,那次才是“首次发病”,这足以让他引起重视,并积极寻求帮助和治疗,

法院认为,李某在2023年确诊肺癌,符合合同中的“首次发病”,查出癌症的时间,也在保险合同的期间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查明,李某当年查出肺结节之后,连续复查都没有问题,并且,在这一次治疗中,本身也是按照良性结节收治。

只是在病理切片中,才发现有癌症迹象,因此属于首次发病。

保险公司对首次发病的解释依赖于合同条款的内容,这种解释过于宽泛和模糊。

肺部结节并不等同于重大疾病,且很多情况下并不需要治疗,而当年李某发现肺结节时就是这种情况,并且每次复查时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李某在发现肺部结节之后,就连医生都说没事,只要定期检查观测就可以了。

而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是为了便捷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统一内容。

但是这类条款,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既保险公司需要对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

如果条款免除保险公司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会被视为无效。

对条款理解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则倾向于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虽然已经告诉李某需首次发病才能获得理赔,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条款就绝对有效。

保险公司需要对模糊条款进行明确解释,且这一解释必须有利于被保险人李某。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解释不仅要有,还要对被保险人有利,才能确保条款的有效性。

因此,法院选择了对被保险人最为有利的解释,即李某在2023年确诊肺癌为“首次发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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