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查出肺部结节,怕癌变,买了一份重疾险,1年1万多,保额30万,3年

滨培看法 2025-01-15 23:10:28

江苏南京,男子查出肺部结节,怕癌变,买了一份重疾险,1年1万多,保额30万,3年后,男子得了肺癌,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保险公司说男子投保前就查出肺部结节,是“首次发病”,不符合理赔条件,男子一怒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亮了!

2020年,李玉龙总是咳嗽,身体经常不舒服,为了自己和家人的以后着想,他在4月份,去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约定:若是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首次发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符合重大疾病的,按照合同赔付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险费。

李玉龙仔细看完合同,签了字,保费1年1万多元,缴费20年,保险金额30万,他每年都按时交钱。

时间转眼到了2023年9月,李玉龙在一次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阴影,随后,被诊断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

这个结果让李玉龙有些猝不及防,他一时间难以接受,但是面对现实,他又无可奈何。

李玉龙需要钱治病,他想起了自己投的重疾险,便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不料,保险公司的回答,却让李玉龙心凉了半截。

他们说李玉龙曾经在2019年、2020年就已经查出来右肺结节,已提示有肿瘤可能性。

而且,李玉龙经常定期复查,他应该知道自己得了右肺结节,有癌变的可能性。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李玉龙在投保前就已经查出肺部结节,不符合保险条款中“首次发病”的约定。

所以,他们对于李玉龙的这种情况不能赔付。

被拒绝后,李玉龙十分不解和愤怒,本来得了恶性肿瘤就有很大的心理压力,然而,保险公司的答复又让他备受打击。

他觉得自己在投保前是有肺部结节,可是,有肺部结节不能说它就等于恶性肿瘤啊!

再说了自己在投保后也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体检和复查的,自己也从来没想过会得上这么严重的疾病啊。

李玉龙觉得憋屈,他是2020年4月投的重疾险,然而,右肺下叶恶性肿瘤是在2023年9月确诊,因此,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况且,当时查出肺部结节也没有说会有癌变的可能。

所以,李玉龙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付。

法庭上,双方对“首次发病”的定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玉龙检查出肺部结节的时间,就是“首次发病”。

李玉龙认为,“首次发病”就是首次出现符合合同中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也就是说查出的恶性肿瘤是符合条件的。

法院查明,2023年,李玉龙住院医治,当时是作为良性肿瘤进行收治的,不过,在手术后,做了病理切片才发现是肺癌。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里,关于“发病”的说法太模糊了,得根据实际的病情来判断。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本案中,李玉龙在买保险之前是查出了肺部结节,但是,医生也说肺部结节有很多可能的原因,并不一定就是恶性肿瘤。

从李玉龙的情况来看,他之前的肺部结节在多次复查后,都没有发现是肺癌,医院也是按照良性结节治的,只不过,后来做了手术,才发现有肺癌的迹象。

保险公司觉得,李玉龙查出肺部结节的那会儿就算“首次发病”了。

不过,关于这件事,李玉龙和保险公司各有各的看法。

因为这份合同是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碰到这种双方理解不一样的情况,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合同中关于“发病”以注脚的方式,简单解释说,发现疾病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情况足够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保险公司把“发病”说的太难以理解了,这样做不合理,也不符合投保人买保险时的想法。

另外,李玉龙主张买保险就应该按照大家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别太复杂。

《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采取格式合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所以,法院认定,合同中“首次发病”应该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时间应该是2023年李玉龙被查出肺癌的这一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玉龙支付赔偿金。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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