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张女士趁丈夫公差,悄悄约情夫刘伟来家中私会。张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早有察觉,中

重瓦下庆 2025-01-16 13:28:53

浙江,张女士趁丈夫公差,悄悄约情夫刘伟来家中私会。张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早有察觉,中途折返将两人当场逮个正着。刘伟慌乱中爬上窗户企图逃跑,不慎坠楼离世。事后,刘伟的家属将张女士及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60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多年,生活虽然平淡,但也算幸福。然而,张女士开始觉得生活缺乏激情,心中渐渐有了寻找刺激的想法。

在一次机会中,她认识了刘伟,一个风度翩翩、善解人意的男人。两人一见如故,很快便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张女士深知自己的行为不对,但她却无法抵挡那份诱惑。

每当丈夫外出时,她都会偷偷与刘伟约会,享受着那份偷来的快乐。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张先生的心中也渐渐起了疑心。

这天,张先生告诉张女士自己要出差几天,张女士心中一喜,立刻约刘伟来家中私会。

两人正沉浸在甜蜜中,却突然听到了门锁转动的声音。原来是张先生因为工作变动,提前回来了!

张女士和刘伟都慌了神,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就在这时,张先生已经推开了房门,看到了眼前的一幕。

他冲上前去,想要抓住两人。刘伟心中害怕,慌乱中爬上了窗户,企图逃跑。

“你干什么!快下来!”张女士惊恐地喊道,但刘伟已经失去了理智,只顾着往外爬。

然而,他毕竟不是专业的攀岩者,窗户又离地面很高,他一不小心就失足坠了下去。

砰!的一声,刘伟重重地摔在了地面上,趴着不动了。

张女士和张先生都愣住了,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样。

刘伟的家属认为,是张女士和张先生的行为导致了刘伟的死亡,于是将他们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860000元。

张女士和张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强迫刘伟逃跑,是他自己的原因,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而刘伟的家属则坚持认为,是两人的行为导致了刘伟的死亡,他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张女士与刘伟的情人关系: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女士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刘伟发展成情人关系,这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刘伟在明知张女士系有夫之妇的情况下,仍与她保持不正当关系,同样违反了公序良俗。

二、关于刘伟的坠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伟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被张先生撞破私情后,刘伟选择爬窗逃跑,这是他自己做出的决定,与张女士和张先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刘伟对从窗户逃跑的危险具有清晰的认知,但他仍然选择为之,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张女士和张先生并没有直接迫使刘伟逃跑,也没有与他发生肢体接触或直接导致他坠亡。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女士和张先生对刘伟的坠亡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张先生的抓奸行为:

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抓奸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

但一般来说,抓奸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范畴,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通常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张先生作为张女士的丈夫,在撞破两人偷情之事后,选择抓奸是符合社会常理认知的。

他的行为是在捍卫自己的婚姻尊严和权益,是在极度情绪下的自然反应。

张先生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直接导致刘伟的坠亡。

因此,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审理后认为:已婚刘伟在明知张女士系有夫之妇的情况下,而仍与之发展成情人关系,于法相悖,于理不合,违背公序良俗。但不能就此认定张女士对刘伟坠亡的结果存在过错。

张先生作为张女士的丈夫,其撞破二人偷情之事,进而抓奸,也系符合社会常理认知,其实是在捍卫自己的婚姻尊严和权益。

而且,根据相关证据表明,虽然张先生具有相应的过激反应,但在此过程中,两人并未具有直接肢体上的接触,其对房间内的情况一无所知,更难以预料对方会跳窗逃跑。

刘伟作为成年人,对从翻窗逃跑的危险具有清晰的认知,但其还依然而为之,其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及张女士对刘伟的死亡结果均不存在过错,遂驳回刘伟家属的全部诉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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