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安抚闺蜜,却遭对方持刀伤害致重伤二级,凶手自杀轻生。
浙江杭州,2026年3月1日,杭州的16岁女孩陈女士(化名)出于善意,邀请因心情低落的闺蜜到自己家中暂住,并且已经为其预约了第二天的心理医生。
这本是一次朋友之间的温暖援手。但当天晚上,闺蜜的举动开始变得诡异。
她在客厅与猫玩耍约半小时后,突然平静地对陈女士说:已经把猫从楼上扔下去摔死了。
陈女士震惊不已,当即表示要下楼去找猫。就在此时,闺蜜注意到桌上有水果刀,随即拿起刀,开始了疯狂的袭击。
她拽住陈女士,一刀一刀地捅刺,一刀一刀地割划。刀刀见血,刀刀致命。
直到邻居听到惨叫声后,奋力开门将陈女士从刀口下救出,这场持续了数分钟的血腥暴行才得以停止。
事后经医生清点,陈女士全身共有25处伤口,肺及内脏严重损伤,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她好不容易捡回一条命,但后续各种治疗费用至少需要十余万元。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行凶者在作案后选择了轻生身亡。其母亲随后向警方和律师提供了闺蜜之前的诊断病历,显示其疑似患有中度抑郁症。
行凶者的死亡,并没有让这件事结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因此,在闺蜜轻生身亡后,公安机关对这一刑事案件予以撤案处理。
但这意味着加害人死亡的瞬间,刑事责任随之终结,而受害人身上那25道触目惊心的伤口,却不会因此愈合。
刑事追责的齿轮停止了转动,受害者的民事索赔之路才刚刚开始。
这起悲剧的核心争议在于:行凶者已经死亡,且生前疑似患有中度抑郁症,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到底应不应该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抑郁症在法律上不能作为侵权免责的“护身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司法实践中,精神或心理疾病仅影响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绝不能直接免除监护人应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监护人未能有效监管和及时送治,导致被监护人实施极端暴力,本身就是监护失职,应当为其过错买单。
第二,即使行凶者已经死亡,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依然存在。
受害者的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只要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发生、两者有因果关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就不会因加害人死亡而消灭。
第三,轻生的行凶者若有个人财产,赔偿必须先从其财产中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的被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意味着,如果行凶者名下有任何财产——包括房产、存款、保险等——这些都必须优先用于赔偿受害者。
第四,受害者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有多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重伤二级的25刀创伤,意味着这名16岁的女孩可能面临终身残疾,其未来的残疾赔偿金将是索赔款项中的大头。
第五,“侵权时未成年,诉讼时已成年”的赔偿规则同样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这一条款同样保障了在侵权时未成年、但诉讼时可能已成年的加害人,其父母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受害者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对方监护人调解意愿较低。对于一心只想索赔讨一个公道的受害者而言,对方父母的冷漠是另一种沉重的打击。
但调解失败并不意味着无处说理。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受害者一方必将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闺蜜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正在协助陈女士申请司法救济金,以缓解其高额治疗费用带来的燃眉之急。
25刀,捅碎的不仅是陈女士的身体,更是一个16岁少女对未来所有的想象。
那把刀如今已经落在地上,但法律的追索才刚刚举起。目前,受害者仍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