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时候是非机动车,罚的时候就成了机动车了?”陕西,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三轮车发生碰撞 ,经检测,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66mg/100m1。没想到,交警竟将男子的电动车认定为二轮摩托车,并吊销男子的B1D驾驶证,移交当地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男子不服,起诉至法院,但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老王(五十几岁)住西安雁塔区,家里买了小轿车,但老王觉得骑电动车方便,不要油钱,到处都可以停车。 2022年3月29日下午,老王和一个老伙计喝完酒,骑上电动车准备回家。 17时10分许,老王的电动车行驶至西安永松路某十字路口,遇到杨某骑三轮车在其左侧超越。 砰的一声,老王和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和三轮车均受损。 交警接到报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发现老王身上有酒气,将老王带到医院抽血检查,其检测结果为147.66mg/100ml。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反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以此来看,交警最多只能对老王处以50元罚款,只有老王拒绝接受处罚,交警才可以扣留老王的电动车。事情不大。 怎料,交警认为老王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认定老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样一来,本案的性质就变了。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注意,最新的司法解释,将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提高到了“150毫克/100毫升”。 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的,只要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就应该按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老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7.66mg/100m1,且本次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双方达成谅解,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决定对老王不起诉。 但交警这边,吊销了老王的B1、D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老王不服,将交警起诉至法院,老王理由如下: 1、《关于延长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规定,“延期期间,已经登记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仍按原有政策,视为非机动车,在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中,按照非机动车对待。” 通告说得很清楚,应该视为非机动车,交警将其电动车视为机动车的做法错误。 2、虽然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但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任何人员或财产损失,自己所持有驾照为B1、D,本次驾驶的电动车准驾车型为D,因驾驶电动车就将其所持有的Bl照也一并吊销,处罚明显过重。 3、交警是2022年4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但交警直到现在,都没有向他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 老王的说法有几分道理,法院会采纳老王的主张,认定交警违法,进而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吗? 第三,法院意见: 1、交警是2022年4月21日,对老王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老王2024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老王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按照法律规定,老王应该2022年10月21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即便存在特殊情况,如交警没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老王,老王最迟也应该2023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后判决,老王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老王诉讼请求。
“买的时候是非机动车,罚的时候就成了机动车了?”陕西,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02 22: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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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玛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