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开半挂车在高速上,被收费员拦截。交警大队赶到后,说他车厢栏板加高。把他带到超限检测站称重过磅。报告单显示:车辆限重49000,总重77240,车辆超限28240。之后交警队对他超载做出1300元的罚款。交通运输局又开会30分钟,以他超限为由罚款14000元。男子起诉到法院,说交通运输局对他作出的处罚违反程序,要求撤销行政处罚,退还罚款和利息。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裁判文书网)
吴强开着一辆半挂车行走在高速路上。
三月的凌晨,高速上车不多。却是人最容易犯困时。
为提高注意力,吴强用力嚼着一片槟榔,全神贯注地注视着前夫。
都说大货车司机是最辛苦的,可吴强觉得,为了让妻儿生活得更好,就算辛苦也是值得的。
这样在高速上行驶的凌晨,是他司机生涯中再平常不过的一幕。
2:35分,吴强来到一处收费站,过了收费站,距离他家越来越近。当他准备跟平常那样,缴费后就离开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
吴强的车子被收费员拦截。收费员又通知了县交警大队。
工作人员检查后,说吴强车厢栏板加高,把他和车辆都带到下属某中队。
吴强看工作人员满脸严肃,他想求情,他的车子栏杆加高,只是为了多装一点货,这一次,他拉了碎石子。不值几个钱。
但他最终没敢开口,只是忐忑不安地等在那里。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他从两点半等到上午九点,交警队工作人员把他带到超限检测站称重过磅。
检测站很快出具一份《车辆超限报告单》,上面记载:车辆限重49000,总重77240,车辆超限28240,超限比率57.63。
吴强看着报告单,脸色大变。但他也知道,自己的确超载了,于是他乖乖卸载了超重货物。并再次接受检测。
之后,交警队工作人员说他超限28.24吨,以及货车改型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的内容为: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终,交警队对他作出两项罚款合并1300元的处罚。
吴强知道自己违法,他于中午12点57分,当场交费1300元。
吴强觉得,自己缴纳罚款后可以离开了。可万万没想到。当日他就被交通运输局立案调查。
之后,交通局对他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不要求组织听证。
当晚5点,交通运输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吴强忐忑不安的等待着。半小时时间,于他而言,犹如过了一个世纪那么长。
终于,他等到了处罚通知。说他超限,罚款14000元。
吴强回家后却越想越气,一天内被罚款两次,是他多年跑车生涯中不曾遇到过的。
他去找律师咨询,得知对方可能涉嫌违规处罚时,他起诉到法院,主张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返还他14000元本金和利息。
交通运输局却说他们对吴强作出的处罚是集体讨论所致。没有违反程序。
1、吴强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在对当事人作出重大处罚前,应该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可事发当日,交通运输局仅仅开会半小时,就对自己作出处罚。
他超载,已经被处罚,交通运输局又第二次进行处罚,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因此,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2、交通运输局提交了《车辆超限报告单》,证明吴强的确有超限行为。
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对吴强作出该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吴强诉求。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本案是行政案例,理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局举证证明。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交通运输局说他们在当日下午五点到五点半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强却在当日的16时前缴纳罚款。
被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却没有提交证据。
因此,被告在集体讨论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第二,交警队和交通运输局都以《车辆超限报告单》为处罚依据,先后作出1300元和14000元的处罚。
虽然表面上看来,是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本质上这是一个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此,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五日内返还14,000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交通运输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