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尚不食子!”河南商丘,56岁男子在家里多次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自己11岁的亲生女儿发生关系,被公诉。男子妻子申请撤销男子对女儿的监护人资格获支持!(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唐某与女子魏某系夫妻关系。唐某在41岁时和妻子魏某生了一个女儿。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2021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唐某竟然在家里多次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当时年仅11岁的女儿发生关系。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性关系的行为。
而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特别规定,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不管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征得少女的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应当按照强奸论处!
案发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审查后,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唐某身为人父,不仅未能履行保护女儿的职责,反而对自己的亲生女儿实施性侵害,严重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检方对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唐某妻子魏某也提出了撤销唐某对女儿的监护人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地检方了解了魏某的想法后,在魏某提起诉讼后,同时提交了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唐某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其女儿则书面表示愿意和母亲魏某一起生活。
对于何为《民法典》第36条规定第一项中的“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两高,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7种情况:
第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第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第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第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第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第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具体到本案,由于唐某作为父亲对女儿有性侵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销了唐某作为女儿监护人的资格!
最后,虎毒尚不食子!唐某的行为令人不齿!获刑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均是罪有应得!
还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也就是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只是撤销了其监护人的身份,没有撤销其近亲属的身份,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利义务并未发生变化,唐某作为女儿的亲生父亲,仍需要依法向女儿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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