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在医院做了结扎手术,没想到一年后,男子的妻子竟被查出怀孕。无奈,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01 18:06:11

福建厦门,一男子在医院做了结扎手术,没想到一年后,男子的妻子竟被查出怀孕。无奈,妻子只能做了手术,随后,男子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网友纷纷表示,你可能被戴帽子了。

黄某和妻子携手走过了许多岁月,共同经营着温馨的家庭。随着家庭规划的推进,他们决定不再生育,于是黄某在深思熟虑后,于某一天走进了厦门的一家医院,准备接受结扎手术。

手术花费了2000多元,黄某觉得以后就可以不要孩子了,然而,命运却和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一年后的某一天,妻子竟然怀孕了。

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黄某和妻子都陷入了巨大的震惊和困惑之中。在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与慎重考虑后,妻子最终实施了人工流产。这不仅给妻子的身体带来了伤害,也让黄某的内心充满了疑惑和愤怒。

黄某坚称,医院当时只告知他术后3个月避孕即可,之后便无需再采取避孕措施。而医院对此有着不同的解释。

院方称,医生明确告知黄某,还需要3至6个月的时间,并且需要经过10次左右才能完全排净,但双方各执一词,黄某认为医院的告知存在漏洞,导致了这场意外的发生,最终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在于医院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以及该行为与黄某配偶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这一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黄某的案例中,输精管结扎手术属于特殊治疗,医院有义务向黄某详细说明手术的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

医院声称已告知黄某后续具体要求,但却无法提供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医院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书面证据,它能够明确记录医院向患者告知的内容以及患者的同意情况。在缺乏这份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医院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从因果关系方面分析,由于医院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黄某未采取措施的行为便具有了合理性。而正是因为黄某未采取措施,才导致了配偶怀孕,进而进行人工流产,对黄某及其配偶的健康权造成了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医院的失职行为与黄某配偶的身体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至关重要。

根据《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黄某提交了在医院进行手术以及妻子意外怀孕并流产的证据,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医院未能提供履行告知义务的关键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也是判决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

其实,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医疗行为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并且要妥善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据。同时,对于患者而言,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也应积极主动地了解相关信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12
生活中的父与子

生活中的父与子

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