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男子骑电动下班,途中不小心被重型货车撞伤身亡。好在公司给男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男子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30万,不料,保险公司却以男子的电动车超标,属于无证驾驶,拒绝理赔。男子家属为此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60出头的老李闲来无事,为了赚点钱补贴家用,在某大学找了份保洁的工作,每天从早到晚,勤勉尽责。
老李的工作时间很规律,从早上的7:30到下午的16:30,这让他的生活变得充实而有趣。
据了解,学校为保障员工的权益,特意为包括老李在内的所有保洁员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主要是保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时,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最高可以赔偿30万元。
2024年5月23日,老李像以往一样,下班后骑着他的电动车,满怀期待地踏上了回家的路。
万万没想到,行驶至某路段时,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降临了。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老李的电动车相撞,瞬间将他卷入了危险的漩涡。
尽管司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也很快赶到现场,将老李送往医院进行全力抢救,但遗憾的是,他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离开了这个世界。
老李的离世让家人悲痛欲绝,他女儿强忍着悲痛,找到了学校,希望学校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学校方面表示,他们已经为老李购买了保险,建议她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可谁知,当老李的女儿满怀希望地找到保险公司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以老李骑的电动车超标、应认定为机动车、且他无证驾驶为由,属于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老李的女儿只能告上法院,寻求法律的帮助。
法庭上,保险公司承认学校购买了该保险,但老李无证驾驶,对自己的身亡存在过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拿出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队认定老李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已经在机动车道范畴,而且他没有相应的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该情形属于免责条款。
老李的女儿不同意,她辩称,老李的电动车虽然属于超标电动车,但这只是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依据。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保险条款里面的“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情形,是否应该免赔?
对于此事,法官会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首先要对免责条款尽到提醒告知义务。
通过保险公司的举证,以及老李家属的认可,保险中的该免责条款大家,都一致认可。
但老李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呢?
老李驾驶的电动车确实超标,但对于超标电动车,法律并没有要求驾驶人持有驾驶证。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和老李女儿对该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从法律角度而言,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法官依法支持了老李女儿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赔付3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驳回上诉。
(信源:裁判文书网)
荣哥
这就是我为啥不买商业保险的原因
堕落天使
保险公司赢了就不用赔偿,输了只是付出本应给的赔偿,钱真好赚,跟抢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