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40多岁的男子认识了20多岁的女子,两人相谈甚欢就谈起了恋爱,期间还发生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01 18:05:52

重庆,一40多岁的男子认识了20多岁的女子,两人相谈甚欢就谈起了恋爱,期间还发生了关系,恋爱期间,女方自称怀孕了,于是,男子就买车买了房,并写了自愿赠与的协议给了女方,后来男子发现,女方约男子到家中约会,于是便要求女方返还财产,没想到女方竟然对着男方又是一番羞辱。

2022年的时候,40多岁的沈先生结识了20多岁的小琴,两人初次交谈,便感觉十分投缘,仿佛多年的老友,很快,他们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爱火迅速燃烧,亲密关系也随之而来。

没过多久,小琴告知沈先生自己怀孕了。这个消息让沈先生既惊喜又紧张,他满心欢喜地憧憬着新生命的降临,也打算给小琴和未来的孩子一个安稳的家。于是,他毫不犹豫地开始筹备买房买车。

等房子和车子都买好了,小琴于是要求沈先生把这些给自己,于是,沈先生还写了自愿赠与的协议,满心期待着一家人的幸福生活。

一天,沈先生无意间翻看小琴的手机,眼前的内容让他如坠冰窖。小琴竟约其他男子到家中约会,他难以置信,自己深爱着的女人,竟然背叛了他。当沈先生质问小琴时,小琴的回答更是让他心寒不已:“我们相差20多岁,你年纪大,长得丑,个子也不高,还没有钱。”

沈先生如梦初醒,回想起恋爱中的种种细节,心中满是悔恨。他称,当时因为小琴说怀孕了,才决定买车买房并写下赠与协议。

一开始,他写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协议,可小琴不同意,直接撕掉让他重写。无奈之下,他只好按照小琴的要求重新书写。

而在协议写完后,小琴却去打掉了那个甚至不确定是否是他亲生的孩子。如今,沈先生要求小琴返还40万,因为他为小琴花费的远不止这些,光是房子首付就38万,还有车子以及为她整容的费用。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这份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它究竟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在沈先生和小琴的事件中,赠与协议已经签订,如果房产和车辆等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小琴,那么从形式上看,赠与似乎已经完成。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判断这份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赠与的目的。如果是彩礼性质的赠与,那么在双方未能结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是有可能要求返还的。

彩礼,通常是指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沈先生一开始写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协议,这表明他的赠与行为很可能是基于结婚的预期,符合彩礼的特征。虽然小琴不同意并要求重写,但结合沈先生得知小琴怀孕后进行赠与的背景,不能完全排除其赠与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如果认定为一般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后,沈先生想要回财产难度较大。

但如果能证明小琴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沈先生若能证明小琴谎称怀孕,或者孩子根本不是他的,那么从而诱导他进行赠与,那么这份赠与协议就有可能被撤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沈先生要回财产并非毫无希望。他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如小琴怀孕的虚假证明、两人关于赠与目的的聊天记录、购买房产和车辆的相关凭证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无论是将赠与认定为彩礼还是基于欺诈的可撤销赠与,沈先生都应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场情感与法律的纠葛,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在涉及重大财产赠与和婚姻关系时,一定要谨慎行事,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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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