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一女孩在海边玩耍时,被一巨浪吞入了海中,母亲见状欲上前施救,奈何同样被吞没,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一男子立即上前施救,在众人的帮助下,母女俩成功获救,事发后,母亲表示,救人者算是亲人了,要让孩子认个亲。
春节假期期间,关女士带着孩子来到了海南的沙滩,也许是从来没有见过大海,孩子们非常兴奋,朝着大海边跑了过去。然而,大自然的温柔表象下,却潜藏着难以预料的危险。
关女士的孩子在沙滩上嬉笑奔跑,她在一旁微笑注视。因为看着孩子离着海浪还有一段距离,所以,关女士就放下了戒心。
突然,毫无征兆地,一阵凶猛的巨浪咆哮着向岸边扑来。关女士的女儿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这股强大的力量卷入了海中。目睹这一幕,关女士的心瞬间悬到了嗓子眼,母爱的本能让她毫不犹豫地朝着女儿的方向冲了过去,全然不顾自身安危。
但这巨浪的力量远超乎她的想象,她刚踏入海水,就被狠狠击倒。眼镜在瞬间被汹涌的海水卷走,关女士在海浪中挣扎着呛了几口海水,情况十分危急。
此时,周围的游客们也都注意到了这一幕,纷纷惊声尖叫。
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一位身着白衣的男子出现了。他是林佳泰,一名退伍军人,同时也是一位摄影师。
此时,他立即跑上前去,迅速锁定了海中挣扎的关女士。趁着浪回落的间隙,如离弦之箭般冲向海中,一把死死抓住关女士。可还没等他站稳脚跟,又一个巨浪呼啸而来,将他和关女士一同吞没。
幸运的是,岸上的几个男子见状,纷纷赶来帮忙,众人齐心协力,终于将他们拉上了岸。
上岸后的林佳泰来不及喘口气,看着仍在海中挣扎的小女孩,心中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救她!他不顾自己已经疲惫不堪,一次次冲向大海,试图营救小女孩。海浪一次次将他击退,可他始终没有放弃。
终于,在又一次与巨浪的搏斗中,他成功抓住了小女孩,将她安全带回了岸边。此时的林佳泰,累得瘫倒在沙滩上,嘴角渗出血丝,他的英勇行为赢得了周围游客们热烈的掌声和敬佩的目光。
然而,事发后,林佳泰却表示,自己的行为不足挂齿,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情。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方面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林佳泰的救人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个事件中,林佳泰为了救关女士母女,自身身体受到了伤害,他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如果存在造成此次危险发生的侵权人(比如因海滩管理不当导致危险警示不足等情况),那么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这起事件中,巨浪属于自然现象,不存在人为的侵权人。此时,作为受益人的关女士母女,从法律层面讲,应当给予林佳泰适当补偿。
而当地政府授予林佳泰“万宁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并给予2万元奖励,这不仅是一种荣誉表彰,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补偿与鼓励,与法律所倡导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精神相契合。
其次,从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角度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在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等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林佳泰在救助过程中,为了挽救他人生命,其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类似于自助行为。他在面对他人生命危险时,没有时间去寻求其他更为稳妥的救助方式,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去冒险营救。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是在合理限度内,即使在救助过程中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轻微损害(在合理范围内),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再者,关于海滩管理方的责任。如果海滩管理方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比如没有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识,或者没有配备足够的救生设施和人员等,那么对于此次事故,海滩管理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海边这种公共场所,管理方有责任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若因管理不善导致游客面临危险,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不管图和,林佳泰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展现了人性的光辉,也为我们在法律与道德的交融中,树立了一个光辉的榜样,让我们看到了在紧急时刻,法律如何保障和鼓励那些勇敢伸出援手的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