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40多岁男子,找了个20多岁的女友,2人同居,男子给女友花钱整了鼻子还买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1 17:49:49

重庆,一40多岁男子,找了个20多岁的女友,2人同居,男子给女友花钱整了鼻子还买了车,女友怀孕后,男子首付38万买房,准备奉子成婚,女友却要求男子把房子和车赠与她,男子无奈,写下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女友愤怒撕碎协议,让男子写自愿赠与协议,男子硬着头皮写完协议,竟然发现女友打掉孩子,还经常问他早晨几点走,晚上几点回家?趁他不在家,把别的男人领回家,他都不确定被打掉的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女友一看被发现,直接提分手,说男子又丑又矬又穷,她才不会嫁给他,男子要求女友退还40万。女友:你做梦去吧!

沈某40多岁了,已经不惑之年,因为种种原因,还是单身。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20岁多的女子秦某,对她一见钟情。

虽然自己大秦某20多岁,但哪个男人不喜欢年轻漂亮的呢?让他惊喜不已的是,他爱的人也爱他,两人很快堕入爱河,并同居在一起。

为了讨秦某欢心,她对自己的鼻子不满意,要去做整形,沈某二话不说就给出钱。

秦某说有驾照没车,出行不方便,沈某一掷万金,爽快的给她买了辆代步车,他对秦某有求必应,在他看来,两人都住在一起了,他们就是奔着结婚去的,给未来老婆花钱,他心甘情愿。

没多久,秦某怀孕了,沈某心花怒放,赶紧花了38万首付买了套房,登记在秦某名下,他想跟秦某奉子成婚,给她和孩子一个名分。

秦某仗着自己身怀有孕,能拿捏住沈某了,就提出让他写一个协议,把房子和车子赠予自己,再谈婚论嫁。

沈某又不傻,协议他可以写,但是必须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没想到,秦某恼羞成怒,撕碎协议,让沈某重写,白纸黑字写成自愿赠予,没附加条件。

看在秦某怀孕的份上,看在自己40多岁,该成个家的份上,沈某委曲求全,写了自愿赠予协议,他觉得可能秦某没安全感,反正她是自己老婆,孩子的妈,在谁名下,都是他们家的。

沈某万万没想到,他刚写完赠予协议没几天,就发现秦某偷摸做了流产,这让他痛彻心扉,他眼瞅着奔50的人了,该当爸爸了。

他质问秦某,秦某却说,她还年轻不想这么早要孩子,以后有的是机会。

既然事已至此,沈某责备也没用,谁让自己比秦某大呢,只能多包容。

但很快,沈某发现了不对劲,他察觉秦某对他很是冷淡,每天都问他几点上班,几点回家?这可不是关心他,而是在掌握他的行踪,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起了疑心的沈某,偷偷查看秦某手机,才发现,她趁自己上班,竟然把别的男人往家领。

他心里咯噔一下,看来,被秦某打掉的孩子是不是自己的,都不一定。

秦某一看被发现了,也不想偷偷摸摸了,直接提出分手,还挖苦沈某又老又丑又矬又穷,配不上她,她是一朵鲜花插在那什么上了。

沈某终于看清了秦某的真面目,既然分道扬镳,那就归还自己的买房的38万,和秦某整鼻子的2万,一共40万。

但秦某直接玩失踪,沈某求助媒体,记者拨通秦某母亲电话,问有关她女儿的去向,对方态度不好,还一问三不知。

可怜的沈某,真的是人财两空。看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沈某写下的自愿赠与协议,如果是在被秦某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完成,且能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赠与协议可能无效。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沈某把房子和车子赠与秦某,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如房屋产权、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秦某名下,且赠与协议未经公证或不具备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沈某通常无权再撤销赠与。

然而,如果沈某能证明秦某存在欺诈行为,如假装怀孕以骗取赠与,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跟他恋爱同居,或者赠予的房子车子,已经超过了普通赠予,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则法院可能会裁决撤销赠与。

但需注意,撤销赠与的请求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沈某能证明秦某存在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欺骗、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导致赠与财产可能涉及非沈某血脉的孩子等,沈某有权撤销赠予。

建议沈某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460

猜你喜欢

火龙果看天下

火龙果看天下

火龙果带你看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