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借给朋友4万块钱,双方前签订了还款协议和还款日期。到了还钱日期时,朋友却没有还钱,男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义并没有催要。然而10年过去了,朋友不但没还钱,还失去了联系。无奈之下,男子持还款协议将朋友起诉,要求其归还4万块钱的借款。然而,法院判决让男子悔不当初!
陈志刚有个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叫林清,两人既是发小,又是从小学到中学的同学。
十几年前,林清因家里遇到事情急需用钱,借遍了亲朋好友也没凑齐这笔钱。
万般无奈之下,林清想起了陈志刚这位好哥们,他熟悉陈志刚的脾气。
只要自己张口,他就是没有,借钱也肯定会帮自己的忙。
果然,林清没猜错,他登门说明了自己的状况后,陈志刚虽然有点犯难,但还是答应帮忙。
原来,陈志刚手里确实有4万块钱,不过他在3个月前已经存入银行,而他存的是3年定期,利息还挺高。
陈志刚是个善良人,他明白好哥们如果不是真遇到了难处,不会向自己张口借钱。
以他个人的性格,肯定不会驳了林青的面子。
陈志刚问林青需要多少钱,林清考虑了一下说:“哥,我还差2万块,你要是有多就多借给我几万,到时候一块还。
陈志刚取回了4万块钱,亲自交到了林清手里说:“兄弟,这里是4万块你拿去用。”
林清瞬间红了眼眶:“哥,咱不亏是从小的好哥们,你这个朋友我处定了!”
林清主动要求陈志刚拿来纸和笔,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
约定2013年8月30日前返还全部借款,林清郑重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摁上了手印。
转眼就到了还款的日期,可林清那边一点动静都没有。
前两年过年过节的时候,他还能接到林清的电话,说一些客气话,但从来没提过还钱的事。
陈志刚以为,好兄弟肯定有难处,他也从来没讨要过这笔借款。
陈志刚的妻子是知道林清借钱这回事的,还款协议上的日期到了。
妻子问起这件事,陈志刚还替好兄弟打掩护,说林清如果有钱了肯定会第一时间过来还钱。
现在没还钱,肯定是有他自自己的难处。
直到后来,过年过节,林清突然没有了联系,两人之间的联系都断了。
陈志刚虽然善良,但心里还是有些失落,亲兄弟明算账,有钱还钱,没钱也要有话说吧!
林清钱也不还,人也联系不上了。
但陈志刚一直相信,是林清有难处还不上钱,不好意思联系他。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林清不光换了电话号码,连住址都换了,想见面根本找不到他人在哪里。
陈志刚终于沉不住气了,他不明白,多年的好兄弟仅仅为了4万块钱耍赖?
陈志刚心里开始不平衡了,但他仍没往坏处想。
转眼到了2024年,10年过去了,陈志刚自己也需要用钱,但又联系不上林清。
无奈之下,他只好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去通知林清。
法庭上,陈志刚诉称,因为自己和林清关系比较好,在他有难处急需用钱时,自己毫不犹豫放弃存款帮他度过了难关。
虽然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和还款日期,但自己碍与朋友的情分一直没有索要。
而林青却一直不还钱,就像这件事从来没发生过一样。
现在自己也有困难了,请求法院判令林清按约定归还自己的4万块钱。
而林清则辩称:自己之前确实像陈志刚借过4万块钱,但事情已经过了10年,有些事自己已经记不清了。
有很大的可能是自己已经还款,只是当时忘了索回借款证据。
不然,陈志刚不可能10年都不催自己还钱。
况且,还款协议已经过了10年,早就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陈志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而还款协议已经过了10年,确实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陈志刚的诉讼请求。
1、关于诉讼时效
本案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30日,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至2016年8月29日届满。
由于在有效诉讼期间,陈志刚未向林清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2、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
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668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志刚和林清签订的借款协议具备了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而还款协议已经过了10年,确实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陈志刚的诉讼请求。
该案提醒,民间借贷一定要在有效的诉讼期内,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可能是去自己的钱财!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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