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白嫖?四川,一女子和男友同居两年后分手,分手后,女子认为自己付出了两年的青春和情感,还为他流过一次产,这些怎么也得有个说法,于是,她向男友提出10万元的补偿,并承诺拿到钱后立马搬走。男友无奈,只能先付给女子2万元,至于剩余的8万元,则协议分4次付清。事后,男友越想越气,认为自己对女友掏心掏肺,现在还被平白无故索要10万元,简直莫名其妙,遂拒付剩余的8万元,对此,女子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了法院,法院的立场很明确。
(来源:江油法院) 2020年初夏,男子萧宇和徐瑶相识,虽然两人之间有着明显的年龄差,但这种差异反而像磁石一般,让他们相互吸引。
两人频繁的联系,一来二去,他们的心越靠越近,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不久后,他们便开始同居在一起。说起来萧宇也算大气,家中的水电费、物业费,还有日常的柴米油盐,萧宇都主动承担,还会时不时给徐瑶一些零花钱,让她买喜欢的衣服和化妆品。
就连日常家务,他也都是抢着做,对徐瑶更是关怀备至。 即便如此,徐瑶仍不满意。她觉得朋友们大多都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一家人温馨地生活在一起,而自己和萧宇却一直蜗居在狭小的出租屋里。
于是,她开始频繁地和萧宇提起买房的事。
萧宇每次也总是爽快地应允,他表示自己现在创业正关键,所有的资金都投到公司里了,等公司走上正轨,就会立马买房子。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买房的承诺却始终没有兑现。
徐瑶的不安与日俱增,她开始怀疑自己和萧宇是否真的有未来。
两年后,徐瑶终于下定决心,向萧宇提出了分手。 除了感情上的失望,徐瑶觉得自己为这段感情付出了太多。
她想起那次意外怀孕,又无奈流产的经历,她觉得自己的青春和感情不能就这样白白浪费,于是便向萧宇提出了10万元的补偿要求。 萧宇觉得既然徐瑶心意已决,也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只想尽快结束这段让他疲惫的感情。
于是,两人签订了一份《分手经济补偿协议》,约定萧宇先支付2万元,剩余8万分4个月付清。徐瑶收到2万元后,必须搬离萧宇的住处。
徐瑶收到钱后,遵守约定,搬离了萧宇的住处。 事后,萧宇越想越觉得委屈。自己这两年全心全意地照顾徐瑶,为她付出了这么多,怎么分手还要给她一笔钱?这不是倒反天罡嘛?
这么想着,他便不再按照约定支付剩下的8万元。 就这样,萧宇如人间蒸发了一样,不仅没有按时给钱,还拉黑了徐瑶所有的联系方式。
徐瑶在迟迟未收到钱后,便拿着协议一纸诉状将萧宇告上法院,还申请冻结了他的公司账户。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认为,“两人正常谈恋爱,好聚好散即可,不应涉及什么青春损失费用,否则,这不就成了嫖娼了吗?”
“恋爱是自愿的,同居是自愿的,分手也是自愿的,凭什么要青春损失费呢?”
开庭当天,徐瑶拿出那份此前签订的分手协议,表示她为萧宇付出了两年的青春和感情,甚至还为此流产,经两人协商签订了10万元的分手协议,现萧宇死活不认账,构成违约,遂要求萧宇继续履行约定。
对此,萧宇辩称自己是在徐瑶的逼迫下签订的协议,当时他只是想尽快结束争吵,这份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那么,这份分手补偿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才系有效。
而本案中,两人约定的协议内容实际上是一种“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
而用金钱衡量感情结束、补偿青春,把感情的东西物质化,不符合善良风俗。
故此,双方的协议内容应当归为无效。
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如果徐瑶以“不支付补偿就不搬走”为条件,迫使萧宇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因萧宇受到胁迫所致,萧宇同样可以请求撤销。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定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遂驳回了徐瑶的诉讼请求。
至于萧宇此前支付的2万元,萧宇可以以不当得利诉请徐瑶加以返还。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朦龙
应该树立新的恋爱观念,自由恋爱对双方都有利,没有谁占便宜,谁吃亏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