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曲志强从公司宿舍门前踏上归家过年的旅程。35分钟后,他乘坐的车辆遭遇追尾,不幸与大货车相撞。5个月后,曲志强的女儿曲娜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了批准。然而,公司却提出异议,认为曲志强是在回家过年,并非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争执不下,官司一路打到了二审。最终,最终认定:曲志强应为工伤,是合理且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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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志强平日里勤勤恳恳,工作踏实,与同事们相处得也十分融洽。转眼间,又到了年关,家家户户都沉浸在迎接新年的喜悦之中。曲志强也盘算着,好久没回家看看了,这次一定要好好陪家人过个年。
于是,曲志强提前向主管请了假,打算坐公司宿舍门前的班车回家。同事们都知道他归心似箭,也纷纷表示理解,还约好了等年后回来一起分享过年的趣事。
那天,曲志强收拾好行李,满心欢喜地踏上了归途。他坐在车上,望着窗外飞驰而过的风景,心里盘算着到家后的种种计划,脸上不禁露出了幸福的笑容。
就在曲志强沉浸在回家的喜悦中时,一辆失控的小车突然从后面追尾了他们乘坐的班车。
班车司机措手不及,车辆瞬间失去了控制,狠狠地撞上了前面的一辆大货车。车内一片混乱,尖叫声、哭喊声此起彼伏。曲志强也在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中受了重伤,昏迷不醒。
当曲志强的女儿曲娜接到消息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看到父亲躺在病床上,生死未卜,她的心都碎了。
经过几个月的救治,曲志强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身体却留下了永久的伤残。曲娜知道,父亲为了这个家付出了太多,如今遭遇这样的不幸,她一定要为父亲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于是,曲娜在5个月后,向当地的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她认为,父亲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应该属于工伤范畴。
人社局经过调查,最终批准了她的申请。然而,这一决定却遭到了曲志强所在公司的强烈反对。
公司认为,曲志强当时是在回家过年,并非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他们表示,曲志强虽然提前请了假,但公司并没有正式批准他的请假行为,所以他当时并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曲娜听到公司的说法后,她觉得公司这是在推卸责任,明明父亲是在下班途中出的事,怎么能不算工伤呢?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最终,曲娜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为父亲争取应有的权益。官司一路打到了二审,过程中充满了曲折和艰辛。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其中就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曲志强的情况是否符合这一规定呢?
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这个案件中,人社局作为认定工伤的机构,提供了事发当日和曲志强同乘的同事的笔录和录音等证据,证明曲志强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这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二、公司虽然声称没有批准曲志强的请假行为,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根据法律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那么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这个案件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曲志强不是在下班途中,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个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在这个案件中,曲志强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且事故责任不在他本人,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四、《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不是工伤,那么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拒不举证,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来认定工伤。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曲志强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他是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车祸,且事故责任不在他本人。同时,人社局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而公司虽然提出了异议,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曲志强为工伤是合理且合法的。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